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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1年6月12日的紀律聆訊上,對(其中包括)該公司及朱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的操守進行了紀律聆訊。聆訊涉及該公司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在未經授權下向朱先生提供若干貸款(「貸款」)。

监管通讯
2001年9月6日

譴責聲明
有關

港台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前副主席兼執行董事
朱篤明先生(「朱先生」)
(於1999年10月1日辭職)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茲就朱先生違反《董事承諾》及《證券上市規則》對其作出公開譴責。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1年6月12日的紀律聆訊上,對(其中包括)該公司及朱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的操守進行了紀律聆訊。聆訊涉及該公司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在未經授權下向朱先生提供若干貸款(「貸款」)。

有關貸款是於1998年4月1日至1998年10月17日之間應朱先生之要求提供予其作私人用途的。有關貸款最高一筆為新台幣4,950萬(約1,170萬港元),而全數合計則為新台幣8,150萬(約1,940萬港元)。朱先生其後償還有關貸款,並按當時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一厘支付利息。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第14.26(6)(a)條規定,關連交易必須在股東大會上獲獨立股東批准方可進行。《證券上市規則》第14.29條進一步規定,就關連交易的條款達成協議後,上市發行人必須盡快通知聯交所。在事件中,該公司並未有遵守《證券上市規則》第14.26(6)(a)條及14.29條。

該公司曾於1999年10月11日發出關於(其中包括)該等貸款的公告,承認該等由該公司給予關連人士朱先生作為財務資助的貸款構成《證券上市規則》所指的關連交易。

朱先生亦承認違反了其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以及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3.08(a)、(b)、(d)、(e)及(f)條。

上市委員會裁定(其中包括):

  1. 該公司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26(6)(a)及14.29條。
  2. 朱先生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他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其出任董事的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及
  3. 朱先生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3.08(a)、(b)、(d)、(e)及(f)條,即朱先生未能履行對該公司的誠信責任,特別是誠實及善意地以該公司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為適當目的行事;避免實際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衝突;全面及公正地披露本身與該公司訂立的合約中的利益;以其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而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該公司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

上市委員會對朱先生導致該公司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26(6)(a)及14.29條的行為,作出了高度的批評。

據此,上市委員會茲就朱先生因該公司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26(6)(a)及14.29條而違反了《董事承諾》,以及朱先生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3.08(a)、(b)、(d)、(e)及(f)條,而對其作出公開譴責。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公開譴責朱先生外,並無公開譴責該公司或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