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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有關財務資料披露條文及一般披露責任

监管通讯
2001年9月13日

《創業板上市規則》
修訂有關財務資料披露條文及一般披露責任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已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有關修訂涉及財務資料披露條文及一般披露責任,並以《主板上市規則》的相關條文為修訂藍本。具體內容如下:

  •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七章關於上市文件和通函以及第十八章關於業績公告以及半年及年度報告的財務資料披露規定已作出修訂,並加添了一些關於財務資料披露的內容、形式及呈列方法的新條文。另外,上市的財資企業集團也須採納與上市銀行相若的資料披露規定。現時關於季度業績公告及季度報告的披露規定則沒有修訂,仍維持不變。
  • 就《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條所載的一般披露責任提供額外指引。

修訂詳情及生效日期如下。


業績公告以及半年及年度報告

此等《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是參照《主板上市規則》相關條文而作出的。

以下規定適用於截至2001年10月1日或以後的會計期間,惟亦歡迎發行人提早採納有關規定:

  • 創業板上市發行人的損益表必須披露銷貨成本、借貸利息、折舊∕攤銷、出售投資項目及物業的盈利(或虧損)以及分部分析。有關新增的披露資料,可載於損益表內,或載於財務報表的附註部分。

  • 半年報告必須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全部均須附載比較數字),另再加權益變動報表。

  • 半年業績公告必須包括損益表以及「管理層的討論及分析」。

  • 年度業績的初步公告必須(i)包括完整的財務報表、核數師報告以及「管理層的討論及分析」;又或(ii)包括損益表、「管理層的討論及分析」及核數師報告任何有關保留意見或修訂的詳情,但條件是上市發行人必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聯交所呈交年度報告,以在創業板網站上登載。

  • 上市的財資企業集團必須在賬目中額外披露有關其金融業務財務資料,情況一如上市銀行。

  • 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必須根據他們在年度報告中所採用的會計準則披露分部資料。

現行有關季度業績公告及季度報告的披露規定並沒有修訂,仍維持不變。

上市文件及通函

上市文件及通函內的會計師報告,必須就會計師報告所涵蓋每一個財政年度或期間,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權益變動報表。這些額外規定適用於:

  • 在上市排期申請表格(即5A表格)上註明日期為2001年10月1日或以後的所有上市申請,包括被視作新上市申請的反收購事項;

  • 主要交易及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而其相關會計師報告所涉及的最後一個期間的結算日期為2001年10月1日或以後。

一般披露責任

聯交所已就《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0條所載的一般披露責任提供額外指引,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作出披露:

  • 上市發行人有大量業務或交易的行業、國家或地區出現重大市場大混亂,又或與其業務所用主要貨幣的匯價出現重大轉變;或

  • 上市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或其業務表現又或發行人對本身表現的預期有所轉變,而若市場得悉此等轉變很可能會導致其上市證券價格大幅波動;或

  • 發行人調撥大量資源往非核心業務的活動,而事前對此未有任何披露。

上述一般披露責任的額外指引即時生效。

《創業板上市規則》重印各頁將在日內寄出。經修訂後的《創業板上市規則》可在創業板網站(http://www.hkgem.com)瀏覽。

更新日期 200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