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公開譴責聲明 - 華建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及任國華先生(於2000年4月1日辭職)、司徒若瑟先生、何佩川先生與Mr Mark Robert, Taylor(於2001年2月26日辭職)(統稱「有關董事」)

监管通讯
2001年9月17日
公開譴責聲明
華建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

任國華先生(於2000年4月1日辭職)
司徒若瑟先生
何佩川先生
Mr Mark Robert, Taylor(於2001年2月26日辭職)
(統稱「有關董事」)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茲對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違反《上市協議》以及各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 《董事的聲明及承諾》( 《董事承諾》)作出公開譴責。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於2001年5月8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中,對(其中包括)該公司以及有關董事任國華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於2000年4月1日辭職)、司徒若瑟先生(該公司執行董事)、何佩川先生(該公司執行董事)以及Mr Mark Robert, Taylor(該公司前執行董事,於2001年2月26日辭職)的操守,進行了聆訊。

是次紀律聆訊涉及該公司延遲了發送其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財政年度以及截至2000年6月30日止財政年度的公司年報及賬目,以致未能遵守《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規定;以及延遲了公布其截至1999年12月31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以致未能遵守《上市協議》當時的第11(1)段規定。該公司曾就此等延誤先後於1999年11月30日、1999年12月23日、2000年1月31日、2000年3月14日、2000年5月4日、2000年6月22日、2000年7月31日、2000年8月28日、2000年9月29日、2000年11月29日、2001年1月3日以及2001年2月27日刊發公告。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承認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任國華先生於2000年4月1 日辭職,因此毋須對違反《上市協議》當時的第11(1)段規定承擔責任。

上市委員會認為《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及第11(1)段分別規定上市發行人須在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發布年度業績及報告以及在中期財政期間結束後不超過3個月內發布中期業績,是要確保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有權知悉的關於公司財政狀況的重要資料能迅速傳送,讓他們可以適當地評估公司的狀況。

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該公司須於1999年11月30日或之前發送其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及經審計賬目。該公司卻分別延至2000年9月29日及2000年10月12日才發布及發送有關年報及經審計賬目。至於該公司須於2000年11月30 日或之前發送其截至2000年6月30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及經審計賬目,該公司卻分別延至2001年8月17日及2001年7月20日才發送及發布有關年報及經審計賬目。另外,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第11(1)段規定,該公司須於2000年3月31日或之前公布其截至1999年12月31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但該公司卻延至2000年11月16日才公布有關中期報告。

上市委員會裁定(其中包括):

  1. 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及第11(1)段;
  2. 鑑於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及第11(1)段,司徒若瑟先生、何佩川先生及Mr Mark Robert, Taylor各自亦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他們原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以及
  3. 鑑於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任國華先生亦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他原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上市委員會茲對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他們各自違反了以上(1)、(2)及(3)各項。

劉光正先生(「劉先生」)在上述事件發生期間是該公司董事會的董事。然而,由於劉先生不知所,以致無法向其送達有關紀律聆訊的文件,因此,上市委員會的裁決不會延伸至劉先生。但聯交所保留在找到劉先生並向其送達有關紀律聆訊程序的文件後再考慮其是否違規問題的權利。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就上述事宜公開譴責文中所指人士外,並無公開譴責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前任或現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