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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 關於僑弼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取消其上市地位

监管通讯
2001年9月26日

通 告

關於僑弼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
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
取消其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茲宣布,由2001年9月27日起,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由於到了下述限期結束之日,聯交所可接受的條件仍未能符合,因此,聯交所將按照除牌程序取消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宣佈,由2001年9月27日上午10時起,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予以取消。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將長期停牌公司除牌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由1999年9月1日起停牌。因此,該公司的股份實際上已暫停買賣超過24個月,期間該公司一直未能施行有效的復牌建議。

該公司自2000年9月1日起已處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根據除牌程序,若於第三階段結束時,聯交所仍未收到該公司有效的復牌建議,其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會被取消。該公司的清盤人於2001年2月19日曾提交復牌建議(「重組建議」),聯交所亦因而有條件地將該公司股份除牌日期由2001年2月28日延至2001年5月31日,其後再延至2001年8月31日(「限期」),以使審核該公司的重組建議。由於到了限期之前聯交所可接受的條件仍未能符合,聯交所因此將根據除牌程序於上述日期及時間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已於2001年9月7日通知該公司,其須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第3.1段,就其上市地位被取消一事向公眾刊發公告。

聯交所建議該公司股東如對該公司除牌的影響有任何疑問,應徵詢適當的專業意見。

更新日期 200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