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24日聯交所發出的通告(「聯交所8月24日通告」)列載指引(「指引」),讓合資格主板上市發行人,即其有形資產淨值為負數或微不足道的情況並非由營運虧損所產生的主板上市發行人,可申請採用經修訂資產測試,作為釐定對關連交易所定最低界限的基準。除另有說明外,本通告內註有引號的詞彙之涵義與聯交所8月24日通告相同。
根據「指引」,「修訂計算方法」的應用範圍已伸展至《上市規則》第14.25(2)(b)(i)條,而有關百分比界限亦從有形資產淨賬面值的15%修訂為經修訂資產值的5%。據此,若合資格主板上市發行人在《上市規則》第14.25(2)(b)(i)條所述提供的財務資助總值佔經修訂資產值超過5%,該發行人將要遵守該條所載的披露規定。
是次修訂《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已按主板《上市規則》第2.04條規定,取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同意。
採用「修訂計算方法」
如「指引」所載,「修訂計算方法」的經修訂資產測試是以「發行人的總資產減無形資產及流動負債」作為計算發行人資產的基準。《上市規則》第14.25(2)(b)(i)條將採用「修訂計算方法」的此等經修訂資產作為比較基準,以確定所需的披露要求。在此規則下的百分比界限,將由有形資產淨賬面值的15%,修訂為經修訂資產值的5%。
申請資格、條件以及申請程序
擬就上文所述申請採用「修訂計算方法」的經修訂資產測試(並加以所需更改)的主板發行人,其所擁有的為負數或微不足道的有形資產淨值,必須並非由營運虧損所產生。規限主板發行人的申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概與聯交所8月24日通告所載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