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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香港交易所將推出大手交易機制

市场运作
2001年10月16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將於10月29日(星期一)實行一項為期6個月的試驗計劃,在HKATS電子交易系統上推出大手交易機制。

大手交易涉及公開競價市場以外私下商議的大額買賣盤。

大手交易機制將增加香港交易所為市場提供的服務,其好處包括:

  • 原來在場外交易市場進行的交易現可獲結算所保障;
  • 大額交易價格和成交保證;
  • 增加市場流通量;及
  • 合約標準化。

隨附大手交易機制之主要特點供參考。

大手交易基準

  1. 適用的市場

    大手交易機制適用於HKATS電子交易系統所列的所有產品、合約月份及行使價系列,小型恒生指數期貨合約除外。

  2. 交易時段

    大手交易必須在合約正常交易時段內商議和輸入HKATS電子交易系統。開市前議價時段不得進行大手交易。

  3. 最低交易量要求

    每種可進行大手交易的產品的最低合約交易量要求如下:

    • 股票指數期貨 - 100張合約
    • 股票指數期權 - 100張合約
    • 股票期貨 - 100張合約
    • 股票期權 - 100 張合約
    • 股票期貨期權 - 100張合約
    • 港元利率期貨 - 400張合約
    • 港元利率疊期 - 100張合約
    • 日轉期匯 - 50張合約

  4. 可進行大手交易的日子

    交易所參與者不得於合約到期前最後兩個交易日進行大手交易。

  5. 執行價格

    大手交易的執行價格不一定要是當時的市價,但必須是以下價格或價格幅度以內:

    1. 以下最高者與最低者之間:

      1. 由當天開市直至大手交易執行時,大手交易期貨合約月份或期權系列的最高成交價(「最高成交價」);
      2. 由當天開市直至大手交易執行時,大手交易期貨合約月份或期權系列的最低成交價(「最低成交價」);
      3. 當時的買入價;及
      4. 當時的賣出價;

    2. 若當時只有一個成交價而沒有買入價或賣出價,則大手交易可按該成交價進行;

    3. 若當時只有買入價而沒有賣出價或成交價,則大手交易可按該買入價進行;

    4. 若當時只有賣出價而沒有買入價或成交價,則大手交易可按該賣出價進行;

    5. 若最高成交價、最低成交價又或當時的買入價或賣出價均不存在,則大手交易可按公平、合理的價格進行。

      有關(e)分段,行政總裁對大手交易價格是否公平合理的決定是最終決定。行政總裁考慮大手交易價格是否公平合理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之前交易日的成交價,同一合約的其他期貨合約月份或期權系列的成交價和當時的買入和賣出價、相關市場的波幅率和流通量、該大手交易買賣盤涉及的股數以及整體市場狀況等等。

資訊發布

大手交易的執行價格不會用作計算每日最高、每日最低、最後成交價、收市報價,又或(如適用)交易所合約的最後結算價或正式結算價。更新成交量時,大手交易的成交數量將計算在內。

市場監察

每名交易所參與者須安裝電話錄音系統,記錄所有經電話收到的大手交易買賣盤和透過電話進行的有關覆盤。每名交易所參與者必須確保所有電話記錄均保存作整體記錄的一部分至少3個月。交易所參與者須遵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9有一個成交價,而當時亦汳員會註冊人操守準則》第3.9節關於記錄買賣指示的內容。交易所參與者與客戶之間或兩名交易所參與者之間的大手交易活動應記錄在案,並在要求時提供查證。如有需要,交易所將要求參與者提供證據,證明大手交易是根據大手交易規則進行。

附註:
「交易所參與者」指期交所參與者及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期交所參與者可使用大手交易機制買賣股票指數期貨、股票指數期權、股票期貨、股票期貨期權、港元利率期貨、港元利率疊期和日轉期匯;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可使用大手交易機制買賣股票期權。

有關股票指數期貨、股票指數期權、股票期貨、股票期貨期權、港元利率期貨、港元利率疊期和日轉期匯的交易,「行政總裁」指期交所行政總裁;有關股票期權交易,「行政總裁」指聯交所行政總裁。

更新日期 20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