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1年8月21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中,對該公司以及該公司現任和前任董事(包括江益明先生(主席)、江逸芝先生、江奕金先生、李燕嫦女士及王志光先生)的操守進行了聆訊。
是次紀律聆訊涉及該公司延遲了發送其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及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公司年報及經審計賬目,以致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中的《上市協議》第8(1)段規定。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承認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由於江逸芝先生、江奕金先生、李燕嫦女士及王志光先生均已於2000年1月12日辭職,因此只須對該公司延遲發送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公司年報及經審計賬目,以致違反《上市協議》第8(1)段規定一事負責。江益明先生則須對延遲發送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以及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公司年報及經審計賬目負責。
鑑於該公司上述違反《上市協議》的行為,上市委員會亦裁定每名有關董事違反了他們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的責任;據此承諾,各人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其擔任董事的該公司同樣地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上市委員會茲對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第8(1)段以及每名有關董事違反了《董事承諾》。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就上述事宜公開譴責文中所指董事外,並無公開譴責該公司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