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宣佈,由200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起,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予以取消。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將長期停牌公司除牌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由1996年9月19日起停牌。因此,該公司的股份實際上已暫停買賣超過61個月,期間該公司一直未能施行有效的復牌建議。
該公司自2000年4月25日起已處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根據除牌程序,若於第三階段結束時(就該公司而言為2000年10月25日),聯交所仍未收到該公司有效的復牌建議,其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會被取消。該公司於2000年10月12日曾提交復牌建議(「建議」),聯交所亦因而有條件地將該公司股份除牌日期延至2001年1月26日,其後再延至2001年4月26日,以便該公司處理有關建議。後因該公司要求更多時間以完成落實有關建議的資料。聯交所再將限期延至2001年5月31日(「限期」),惟該公司須符合若干條件。由於到了限期之時聯交所可接受的條件仍未能符合,聯交所因此將根據除牌程序於2001年11月16日上午10時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已通知該公司,其須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第3.1段,就其上市地位被取消一事於本通告發出同一日向公眾刊發公告。
聯交所建議該公司股東如對該公司除牌的影響有任何疑問,應徵詢適當的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