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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關於衍生權證的上市規則和交易規則

监管通讯
2001年11月28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將規定衍生權證發行人要為其發行上市的權證提供流通量。此新規定以及撤銷衍生權證配售指引的部分限制,皆屬2001年5月的市場諮詢後就有關於衍生權證上市規則的主要修訂。《交易所規則》亦會作相應修訂以配合上述改變。

新規則將於2001年12月10日生效。屆時,權證發行人將須委任一名聯交所參與者為新發行衍生權證擔任衍生權證流通量提供者。該參與者提供流通量的方式可以是透過回應報價要求(「報價要求」)或持續輸入買賣盤(「持續報價」)至聯交所的交易系統。

發行人可就每項的權證發行委任不同的流通量提供者,而流通量提供者可代表多於一名發行人。然而,每項衍生權證發行只可有一名流通量提供者。

每名流通量提供者均獲分配以95起首的特設經紀編號,這個編號只可在提供流通量時使用。權證所屬的股份版頁新聞欄內會列出流通量提供者之經紀編號和聯絡電話號碼,以提高市場透明度。流通量提供者會獲提供衍生權證的開放式網間連接器或AMS(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終端機。

與此同時,現時發行人發行衍生權證時須將發行量的至少85%配售給指定最少數目的獲配售人的規定也不再適用。這規定原是要確保每次發行的權證均有廣泛的投資者基礎,以促進權證上市後的流通量。由於現將規定發行人要為所發行的權證提供流通量,上述規定原有的作用已失。

香港交易所深信,上述轉變將可提升流通量和透明度,衍生權證市場的投資者將可受惠。

《上市規則》的其他修訂包括:簡化上市文件的內容 -- 特別是當所發行權證是以上市證券為相關資產時;以及增加發行人報其衍生權證交易的次數。

《上市規則》的上述修訂將適用於2001年12月10日或以後至2002年6月30日或之前推出的衍生權證。在此期間,聯交所會評估這些規則和整個衍生權證市場的運作狀況,也會配合衍生權證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而修訂規則。屆時,據此而提出的建議除反映執行上述規則所得之經驗外,亦會針對早前諮詢文件中提出而未有在上述修訂中處理的事宜。

其中一項考慮中的進一步修訂,是應否規限發行人只可用「持續報價」的方式來提供流通量。作此轉變前,交易所參與者必須已先行提升本身內部系統。

更新日期 200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