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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兆峰陶瓷集團有限公司(現正處於清盤程序)(簡稱「該公司」)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取消其上市地位

监管通讯
2001年12月9日

通 告

關於兆峰陶瓷集團有限公司
(現正處於清盤程序)(簡稱「該公司」)
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
取消其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茲宣布,由2001年12月10日上午10時起,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由於到了下述限期結束之日,該公司仍未能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因此,聯交所將按照除牌程序取消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宣布,由2001年12月10日上午10時起,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予以取消。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將長期停牌公司除牌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由2000年5月10日起停牌。因此,該公司的股份實際上已暫停買賣超過18個月。

該公司自2001年5月28日起已處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根據除牌程序,若於第三階段限期屆滿時(就該公司而言為2001年11月27日),聯交所仍未收到該公司有效的復牌建議,其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會被取消。於限期結束時該公司及其清盤人均未能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

聯交所已透過該公司的清盤人通知該公司,其須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第3.1段,就其上市地位被取消一事於本通告發出同一日向公眾刊發公告。

聯交所建議該公司股東如對該公司除牌的影響有任何疑問,應徵詢適當的專業意見。

更新日期 200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