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認為,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企業融資部及審計部若同時參與同一宗上市申請,會造成潛在的利益衝突。有鑑於此,聯交所認為,若一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部門擔任某宗上市申請的申報會計師,該會計師事務所的企業融資部就不適宜擔任同一宗上市申請的唯一保薦人。
然而,在若干情況下,只要符合聯交所認為適當的條件,聯交所就可批准會計師事務所的企業融資部及審計部在同一宗上市申請中,分別擔任聯席保薦人(但不得擔任唯一的保薦人)及申報會計師。保薦人及聯席保薦人在新上市申請中的責任(分別載於主板《證券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不會因獲得上述批准而受到影響。聯交所認為,會計師事務所的企業融資部和審計部在新上市申請中的角色應區分清楚。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應設立「職能分管制度」,區分不同職能單位的工作,並透過適當的內部風險管理程序執行。
獲聯交所給予的批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 會計師事務所的企業融資部不得出任包銷商;
(b) 會計師事務所的企業融資部並不會參與宣傳或推廣上市申請人或其證券的工作;及
(c) 聯交所確信,會計師事務所企業融資部與審計部之間的角色已作充份區分。
以上並不包羅所有條件,聯交所可適當地增加其他條件。
聯交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是否給予上述批准。
為適應這項澄清,《創業板上市規則》將作相應修訂;主板《證券上市規則》則毋須修訂。
經修訂後的《創業板上市規則》會由2001年12月12日起上載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www.hkex.com.hk以及http://www.hkgem.com)以供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