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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通告--《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強制要約條文的修訂對聯交所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影響

监管通讯
2001年12月16日

通 告

《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強制要約條文的修訂
對聯交所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影響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茲通知市場有關2001年10月19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公布《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修訂後,發行人在遵守聯交所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方面的相應安排。

  • 對發行人新上市後控股股東∕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出售股份的限制,新的強制要約持股量觸發點(30%)將適用於2001年10月19日和之後發出的上市文件。至於根據2000年3月11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聯交所發出的聯合通告向若干創業板發行人發出的豁免,35%強制要約持股量觸發點將仍適用。

  • 發行人如有正進行的持續交易,而這些交易在2001年10月19日成為關連交易,則須在向聯交所申請3年期有條件豁免的前提下,於本通告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發出公告通知公眾投資者。

  • 發行人如在2001年10月19日後的公眾持股量不足,則須在向聯交所申請有條件豁免的前提下,於本通告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發出公告通知公眾投資者。

  •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一章上市的投資公司,如因持有或控制30%或以上但少於35%的相關投資,以致2001年10月19日後不符合主板《上市規則》第21.04(3)(a)段的規定,則須在向聯交所申請有條件豁免的前提下,於本通告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發出公告通知公眾投資者。

發行人如擬申請《上市規則》各有關規定的適用豁免,必須連同所有相關資料一併呈交。

除屬適用或另有訂明外,本通告載列的安排同時適用於主板及創業板發行人。

除另有訂明外,「控股股東」及「聯繫人」二詞的定義,由2001年10月19日起即按30%強制要約持股量觸發點作詮釋;發行人必須遵守《上市規則》中各有關規定。

發行人如有疑問,可向聯交所尋求指引。


背景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2001年10月19日宣布,(其中包括)即時起降低《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規則26.1所指的強制要約責任的持股量觸發點,由35%降低至30%。因此,聯交所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中用以界定「控股股東」及「聯繫人」定義的可行使或控制股東大會投票權水平,亦會相應由35%降低至30%。

聯交所茲通知市場有關該等修訂生效後,發行人在遵守聯交所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方面的相應安排。下文有關的安排,已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2.04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7條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同意。

以下安排適用於在2001年10月19日前進行而需持續遵守規定的交易

對發行人新上市後控股股東∕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出售股份的限制

  1. 有關發行人新上市後控股股東∕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出售股份的限制,只有在2001年10月19日之前所發出上市文件中披露為控股股東∕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的個人∕實體須受有關限制。原來的35%強制要約的持股量觸發點,適用於2001年10月19日前發出的上市文件。新的30%強制要約的持股量觸發點,則適用於2001年10月19日和以後發出的上市文件。

    此外,根據2000年3月11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與聯交所發出的聯合通告,聯交所曾向若干創業板發行人發出有關將上市時管理層股東股份禁售期由2年減至6個月的豁免,條件是控股股東不得在上市後的第二個6個月期間內出售任何有關證券(若出售有關證券會導致控股股東或組成控股股東的群體在減持其股份後令其在發行人的股東大會上不再控制35%以上的投票權)。就該等豁免,35%強制要約持股量觸發點將仍適用。

關連交易

  1. 若發行人與關連人士持有30%或以上但少於35%股權之公司進行持續交易,而有關交易因為該公司在2001年10月19日後成為聯繫人而成為關連交易,發行人須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相關規定3年,但必須在本通告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發出公告通知公眾投資者。此項安排將在下述情況下終止,而發行人須全面遵守《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 有關關連人士於有關公司的持股量增加至35%或以上,或在減少至30%以下後再增至30%或以上;或

    • 持續關連交易的協議在3年寬限期內屆滿。

公眾持股量

  1. 若發行人的關連人士透過其持有30%或以上但少於35%股權的公司持有發行人的股份,而以新的30%強制要約持股量觸發點而言,該等發行人的股份(因為該公司成為「聯繫人」)不再被視作由「公眾持有」,則有關關連人士毋須減少其在該公司的持股量至30%以下,而該公司亦毋須減少其持有發行人的股權。如需使用這項安排,發行人須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相關規定,但必須在本通告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發出公告通知公眾投資者。此項安排將在下述情況下終止,而發行人須全面遵守《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 有關關連人士於有關公司的持股量增加至35%或以上,或在減少至30%以下後再增至30%或以上;或

    • 有關公司增加其所持發行人的股權。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一章上市的投資公司

  1. 對於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一章上市的投資公司,如因本身或與關連人士持有或控制30%或以上但少於35%的相關投資,以致2001年10月19日後不符合主板《上市規則》第21.04(3)(a)段的規定,則只要其持有量或控制權一直維持在30%或以上但少於35%,即可毋須減低在有關投資中的持有量至30%以下。如其持有量或控制權減至不足30%,30%的強制要約持股量觸發點即告適用。如需使用這項安排,發行人須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相關規定,但必須在本通告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發出公告通知公眾投資者。

以下安排適用於2001年10月19日前訂立但仍有待股東批准的交易

  1. 對2001年10月19日前訂立但仍有待股東批准的交易,界定「控股股東」或「聯繫人」時將仍採用原來35%的強制要約持股量觸發點。換言之,只有在訂立交易時,以原來35%的強制要約持股量觸發點而言屬於控股股東或聯繫人的人士,才須放棄表決權。

以下安排適用於2001年10月19日前呈交的新上市排期申請表格(主板申請人:A1表格;創業板申請人:5A表格)

  1. 就這樣的新上市申請而言,即申請人的排期申請表格(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一章而呈交者除外)是在2001年10月19日之前呈交;上市申請已獲上市委員會原則上批准;申請人將於表格到期前上市,如果這些申請人在實際引用新的30%控制持股量觸發點上遇到顯著困難,可在以下方面採用原來35%的控制持股量觸發點:確定誰是控股股東、遵守公眾持股規定以及進行持續關連交易。上市後,此等發行人須遵照上文1至3項所述的安排。

  2. 就這樣的新上市申請而言,即申請人是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一章申請上市的;申請人的排期申請表格是在2001年10月19日之前呈交;上市申請已獲上市委員會原則上批准;申請人將於表格到期前上市,如這些申請人在實際引用新的30%控制持股量觸發點上遇到顯著困難,可在以下方面採用原來35%的控制持股量觸發點:就主板《上市規則》第21.04(3)(a)及21.04(4)條確定誰是控股股東、遵守公眾持股規定以及進行持續關連交易。上市後,此等新上市申請人須遵照上文1至4項所述的安排。

  3. 就這樣的新上市申請而言,即申請人的排期申請表格是在2001年10月19日之前呈交但其上市申請未獲上市委員會原則上批准,或申請人的排期申請表格是在2001年10月19日後呈交,則概須採用新的30%控制持股量觸發點。

一般資料

發行人如擬申請《上市規則》各有關規定的適用豁免,必須連同所有相關資料一併呈交。如須刊發公告,刊發前須經聯交所審閱公告內容,且須待聯交所確定沒有其他意見後方可刊發。

除屬適用或另有訂明外,本通告載列的安排同時適用於主板及創業板發行人。

此外,有關《上市規則》中受《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是次修訂影響的其他各段規則的安排,可瀏覽香港交易所網頁(http://www.hkex.com.hk)及創業板網頁(http://www.hkgem.com)。

至於在本通告中沒有提及的《上市規則》中的任何規定∕責任,以及在任何適用情況下,「控股股東」及「聯繫人」二詞的定義,由2001年10月19日起即按30%的持股量觸發點作詮釋;發行人必須遵守《上市規則》中各有關規定。

發行人如有疑問,可向聯交所尋求指引。

 

主板

《上市規則》中受控股權觸發點修改影響的其他段落

第6.12(2)條 -- 撤回上市而沒有在其他市場上市

規定摘要

發行人若並無在另一個市場上市,不得自動撤銷在聯交所的上市地位,除非事先獲得股東在會議上通過批准,而會上發行人的董事、主要行政人員及任何控股股東或他們各自的聯繫人並無參與表決。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控股股東」及「聯繫人」的定義。

第7.19(6)(a)/7.19(7)/7.24(5)(a)/7.24(6)條 -- 供股/公開售股

規定摘要

若建議中的供股/公開售股會令發行人已發行股本或市值增加逾50%,有關供股/公開售股必須經股東批准,股東會議上,任何控股股東不得參與表決。

發行人上市後12個月內不得進行供股/公開售股,除非獲得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批准,而會上任何控股股東並無參與表決。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控股股東」的定義。

第14.06條 -- 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

規定摘要

「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指將會透過引入一名大股東或一批股東而使控制權有所改變的收購事項。若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會令(其中包括)發行人的控制權有所改變,發行人取消停牌的申請概作新上市申請處理。

安排

對2001年10月19日以後訂立的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而言,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控制權」的定義。

第14.41至14.42條 -- 主要轉變

規定摘要

發行人上市後12個月內不得進行任何會導致上市文件所述的主要業務出現根本性改變的交易,除非(其中包括)交易獲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批准,而會上任何控股股東並無參與表決。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控股股東」的定義。

第17.04條 -- 向關連人士授予股份期權

規定摘要

向發行人若干關連人士發行的股份期權數量若超過若干上限,一般須經發行人股東批准,股東大會上所有關連人士不得參與表決。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關連人士」時涉及的「聯繫人」定義。

《第15項應用指引》第3(e)段 -- 分拆上市須獲股東批准

規定摘要

若干情況下,分拆上市須獲得股東批准;另若控股股東的股東權益與其他股東的整體權益並非完全一致,控股股東不得參與表決。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控股股東」的定義。

《第19項應用指引》-- 按《上市協議》第2段披露資料的指引

規定摘要

若發行人向某實體(包括其控股股東)作出的墊款超過發行人資產淨值的25%,即產生一般披露責任。

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將其於發行人的股份權益加以質押,以(其中包括)作為發行人債項的保證,即產生一般披露責任。

若發行人訂立的貸款協議所包括的條件,會對任何控股股東施加特定的履行責任,若違反有關責任則會導致違反貸款協議,而有關貸款對發行人的業務運作影響重大者,即產生一般披露責任。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控股股東」的定義。

附錄十六第16(1)段 -- 年度賬目及董事會報告中的披露

規定摘要

發行人須於年度賬目及董事會報告中披露任何與控股股東之間所訂的重要合約。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控股股東」的定義。

創業板

《創業板上市規則》中受控股權觸發點修改影響的其他段落

第9.05(4)條 -- 暫停發行人證券買賣

規定摘要

當發行人進行一些交易涉及發行人性質,控制權或結構重大轉變,而必須公布全部詳細資料以讓有關證券獲得切合實況估值的交易時,聯交所保留暫停該發行人的證券買賣的酌情權。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控制權」的定義。

第9.20條 -- 撤回上市而沒有在其他市場上市

規定摘要

發行人若並無在另一個市場上市,不得自動撤銷在聯交所的上市地位,除非事先獲得股東在會議上通過批准,而會上發行人的董事、主要行政人員及任何控股股東或他們各自的聯繫人並無參與表決。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控股股東」及「聯繫人」的定義。

第10.29/10.39條 -- 供股/公開售股

規定摘要

若建議中的供股/公開售股會令發行人已發行股本或市值增加逾50%,有關供股/公開售股必須經股東批准,股東會議上,任何控股股東不得參與表決。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控股股東」的定義。

第17.10(15)/31.04(14)條 -- 披露的一般責任

規定摘要

控股股東及若干其他個人的評論可能被視作股價敏感資料,發行人或會因而出現披露資料的一般責任。

安排

對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控股股東」的定義。

第17.14至17.20條 -- 貸款風險及其他或須作披露的具體情況

規定摘要

若發行人向某實體(包括其控股股東)作出的墊款超過發行人資產淨值的25%,即產生一般披露責任。

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將其於發行人的股份權益加以質押,以(其中包括)作為發行人債項的保證,即產生一般披露責任。

若發行人訂立的貸款協議所包括的條件,會對任何控股股東施加特定的履行責任,若違反有關責任則會導致違反貸款協議,而有關貸款對發行人的業務運作影響重大者,即產生一般披露責任。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控股股東」的定義。

第17.25條 -- 上市後的重大改動

規定摘要

任何重大改動發行人或其集團的業務的一般特點或性質的建議,一經決定後即須予公布;另除非事先在股東大會上獲得發行人獨立股東批准,否則,發行人在其證券於創業板開始交易的財政年度或其後的兩個財政年度內均不得進行任何該等重大改動。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獨立股東」時涉及的「控股股東」及「聯繫人」定義。

第17.29條 -- 上市後6個月內不得再發行股份

規定摘要

發行人在若干情況下可於上市後6個月內為收購事項而發行新股,其中包括所發行的新股不會導致控股股東不再是控股股東,以及有關交易不會導致發行人的控制權有所改變。

安排

只有2001年10月19日之前發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為控股股東的個別人士/實體,才受上述限制規限。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控股股東」及「控制權」的定義。

第18.26/18.27條 -- 年度賬目及董事會報告中的披露

規定摘要

發行人須於年度賬目及董事會報告中披露任何與控股股東之間所訂的重要合約。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控股股東」的定義。

第19.06(5)條 -- 反收購

規定摘要

「反收購」指將會導致發行人控制權有所改變的收購事項。此等情況下,發行人取消停牌的申請概作新上市申請處理。

安排

對2001年10月19日以後訂立的反收購而言,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控制權」的定義。

第23.04條 -- 向關連人士授予股份期權

規定摘要

向發行人若干關連人士發行的股份期權數量若超過若干上限,須經發行人股東批准,股東大會上所有關連人士不得參與表決。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權觸發點,界定「關連人士」時涉及的「聯繫人」定義。

更新日期 200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