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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修訂的衍生權證規則引入流通量提供者

市场运作
2002年1月25日

根據2001年12月10日生效的經修訂《上市規則》,發行人必須為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的衍生權證委任流通量提供者。

流通量提供者必須是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衍生權證推出翌日在報章登載的公告以及在衍生權證上市文件內必須列明流通量提供者的名稱。衍生權證發行人可就每項權證委任不同的流通量提供者,但每項衍生權證發行只能有一名流通量提供者。同一名流通量提供者可接受超過一名權證發行人委任及為超過一項權證提供流通量。

聯交所准許流通量提供者透過持續報價或報價要求方式提供流通量以履行其責任,但須在上市文件列明所選之方式。

在持續報價機制下,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AMS/3)會持續提供權證的買賣價。流通量提供者須為最少10手衍生權證提供買賣報價。

在報價要求機制下,衍生權證的股份頁會顯示可提出報價要求的電話號碼,讓投資者查詢買賣價。當流通量提供者收到投資者的報價要求後,需要在AMS/3為最少10手的衍生權證輸入買賣盤價格。衍生權證上市文件必須列明預期的買賣差價。

衍生權證上市文件亦會列明在何種情況下流通量提供者將會或不會提供流通量。一般情況下,聯交所規定流通量提供者須在市場開市後5分鐘直至收市期間提供衍生權證流通量。衍生權證的正股暫停交易時,有關衍生權證流通量提供者將停止提供流通量,因為《上市規則》規定在這些情況下,衍生權證交易亦須暫停。發行人再沒有衍生權證可供發售時,流通量提供者只會提供權證的買入報價。而當衍生權證的公平價值低於0.01元時,流通量提供者一般不會提供買入報價。另外,在處於速動市場(fast markets)狀況時或衍生權證到期前5個營業日期間,一般都不會提供流通量。

投資者亦應留意不同流通量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範圍會有所不同。

更新日期 200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