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通告 -- 分發財務摘要報告

监管通讯
2002年2月17日
通告
分發財務摘要報告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已修訂《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准許發行人分發財務摘要報告。

因應香港《公司條例》最近作出的修訂(載於《2001年公司(修訂)條例》及《公司(上市公司的財務摘要報告)規例》),聯交所也修訂《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准許所有發行人分發財務摘要報告以代替完整年報,但發行人必須事先確定股東的意願,並遵守其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本身的組織大綱及章程。海外註冊成立的發行人如欲分發財務摘要報告,必須遵守不比香港註冊成立發行人所遵守香港法律規定更為寬鬆的條文。

財務摘要報告將取材自發行人的年報。發行人除非已事先確定股東希望收取完整的年報抑或財務摘要報告,否則不會向股東分發財務摘要報告。如發行人向某股東發出通知後30天內仍未收到該股東的回覆,該股東將被視作同意收取財務摘要報告,而發行人也將被視作已充份確定該股東意願;但屆時發行人股東仍有權要求收取完整的年報。

有關規則修訂適用於會計期在2001年10月31日或以後結束的年報。

本通告將於2002年2月18日登載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網站(http://www.hkex.com.hk) 及(http://www.hkgem.com),以供瀏覽。

更新日期 200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