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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修改衍生權證發行數額的限制

监管通讯
2002年3月10日

主板《上市規則》對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的公司可用作發行衍生權證的股份數量設有限制,這限制通常稱為配額,以公司已發行股份20%或其公眾持股量30%(以較低者作準)為限。

個別股份可用作發行衍生權證的配額,現時是以涉及該股已發行的衍生權證數量來計算。經對《上市規則》第15A.34條作一般修訂後,由即日起,聯交所會按由公眾人士持有、而又涉及該股之衍生權證數量,來計算某隻股份可再用作發行衍生權證的配額。現時計算個別股份可用作發行衍生權證配額之方法將維持不變,而配額已被使用的程度則每周計算。

聯交所一改向來做法,是要配合《上市規則》中有關權證的規則由2001年12月10日起生效的修訂內容,也確保有關做法配合現行市況。

根據現行《上市規則》,權證發行人不一定要在衍生權證推出發行時配售或出售其中至少85%;因此,發行人可全數持有權證。此外,在權證的整段行使期內,其發行人亦可隨時回購權證再轉售,以致由公眾人士持有權證的百分比常見波動。

根據發行人呈交聯交所的每日交易報告資料顯示,雖然按權證發行量計算配額使用量很高,但若按公眾人士持有的權證數量計算,配額使用量卻非常低。因此,聯交所認為宜作出改變,配合衍生權證市場進一步發展。

聯交所會繼續密切留意市場,確保發行人恪守新做法。假如股份的配額使用量(根據上述方式計算)達到50%,則涉及該股的衍生權證的發行將被禁止,直至配額使用量降至45%為止。

假如配額使用量升至75%,聯交所就會改為每日計算來監察配額使用情況;假如升至90%,聯交所將要求發行人降低使用水平。要降低使用水平,發行人或須回購已發行的衍生權證或是暫停進一步出售既有的權證。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已根據《上市規則》第2.04條,同意聯交所修訂《上市規則》中有關衍生權證的條文。

隨附通告全文,以供參考。(見附件全文)

更新日期 200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