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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澄清有關發行人處理傳媒查詢股價敏感資料的指引

监管通讯
2002年4月4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希望以下資料可澄清香港交易所就發行人如何處理記者查詢的立場。香港交易所留意到今天有報章的報道曲解了香港交易所今年1月所發布《股價敏感資料披露指引》(下稱《指引》)內的若干建議。

香港聯合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的主要職責,在於提供一個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的證券交易市場。為此,聯交所的《上市規則》規定,發行人必須及時和公平地公開披露股價敏感資料,而披露資料的方式,也不得導致任何人士在證券交易上處於有利地位。

《上市規則》所載的披露規定只是最低的強制標準。要促進發行人在公平、透明度、問責和責任這幾個方面的表現(上述各項全是良好企業管治的要素),董事應按發行人的實際情況去考慮,以決定任何資料是否屬於重大、和應否予以適當的公開披露。

發行人披露資料,是要公平、及時地向股東及公眾提供適當的數據和資料,而非只是為了符合監管上的最低要求。香港交易所深信,及時地披露準確和優質的資料完全符合發行人的利益,因為投資者對那些有最高公司透明度的發行人,往往也有特別高的評價。

香港交易所正是在上述背景下發出有關《指引》,冀能協助發行人及其董事在通知市場有關公司發展情況的同時,履行他們在《上市規則》中的責任。

發行人的董事須自行判斷何謂「股價敏感資料」以及甚麼時候需要作披露,並有責任根據發行人的業務、運作及財政表現,釐定甚麼是重大資料。不過,《指引》中的原則和解說也反映了聯交所在詮釋《上市規則》以決定若干資料是否屬於股價敏感資料、以及發行人應在何時發出公告等事宜上據以考慮的一些準則。《指引》亦就個別情況和問題載有參考意見。

《指引》列舉的參考資料包括發行人時常存疑的問題─如何處理記者的提問。《指引》建議,面對記者追問未公布的股價敏感資料時,發行人要準備以「不予置評」作答。不過,《指引》並無 建議發行人面對記者所有有關市場傳聞的提問時皆以「不予置評」作回應,那只是部分傳媒的曲解。

相反,《指引》完全認同發行人與傳媒及其他媒介保持關係能促進市場的資訊流通。《指引》建議發行人可考慮採用能將訊息傳達給多人的傳訊方式,以使有關消息能及時並一致地公開發布。這些方法可以是發出新聞稿,例如經那些發布網絡廣泛的新聞服務公司或電訊社發出新聞稿,及/或直接向國際及本地傳媒發出新聞稿。

《指引》亦建議發行人可考慮將其與分析員的會議公開,歡迎報界採訪或公眾人士出席,又或事先將有關會議的資料公開;若屆時將會公布股價敏感資料,則可同時根據《上市規則》規定發布所須披露資料。

《指引》確有建議,在涉及股價敏感資料時,發行人宜謹慎處理其與記者之間的關係;若發行人發現報道有誤,《指引》建議發行人發出公告澄清,如有需要,更應要求停牌,直至公司發出公告為止,但這絕非如今天有關報章所述,指發行人在發出公告前不能澄清任何不確的報道。

《指引》亦建議,假如一定的「股價敏感資料」已被洩漏,以致有關報道大致上正確,發行人即應發出公告,以保證正確資料能廣泛傳播。這種做法相對於以其他方式來駁斥或淡化有關報道的做法較為可取。

香港交易所鄭重建議對《指引》有興趣的人士應閱讀《指引》全文,並注重《指引》的精神而非個別文句。香港交易所3月號的季刊《交易所》中發表了一篇文章,讓發行人及新聞媒體進一步了解香港交易所在有關事宜上的立場。香港交易所鼓勵發行人若對如何適當披露資料存有疑問,可諮詢負責其事宜的交易所職員。

更新日期 200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