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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香港交易所建議有關上市事宜的新架構

监管通讯
2002年5月6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已就有關上市事宜建議一套新架構。香港交易所冀能藉有關建議進一步精簡行政架構,同時提供所需的制衡。建議架構中,決策和上訴程序均是一站式處理,上市事宜的處理工作將會更快且更有效率。

根據建議架構,上市事宜將由香港交易所的上市科及新設的裁決科處理(裁決科負責處理由上市科轉介的紀律事宜)。若遇有緊急或需要果斷行動的情況,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有權將有關證券停牌。

上訴事宜將由兩個主要由非香港交易所人士組成的委員會裁決。有關上市決定及其他非紀律性質的上市事宜的上訴,將交由「上市事宜委員會」聆訊;有關紀律性質的上市事宜的上訴,則交由「使用者上訴委員會」聆訊。上市科不可對裁決科的決定提出上訴。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將繼續監察香港交易所履行其上市相關的職責。

除非涉及各方同意採用新架構,否則在實行新架構前已開展的個案將繼續按現行程序處理。因此,現行的上市委員會及上市上訴委員會將繼續運作,直至所有已開展的個案已作結或轉按新架構處理為止。

隨稿附上有關上市事宜新架構建議之簡介文件。


上市事宜新架構建簡介文件

背景

  1. 就在財政司司長宣布計劃將兩家交易所實行股份化並與三家結算所相互合併,成立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後不久,財經事務局於1999年7月發出題為《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鞏固香港的環球金融中心地位》的文件,勾劃出締造香港交易所適當業務及監管架構的各項措施藍圖。文件列出香港交易所企業架構的大方向,但一些屬於香港交易所處理的事宜則留待香港交易所決定。

  2. 為確保良好企業管治,政府建議的措施之一,是設立四個監管委員會,其中包括對上市決策及其他上市事宜的上訴作出裁定的「上市事宜委員會」以及對牽涉上市公司參與人士的紀律性事宜作出裁決的「使用者上訴委員會」。上市事宜分為紀律性質及非紀律性質兩類,紀律性質的上市事宜將由建議中的使用者上訴委員會管理,非紀律性質的上市事宜則將由建議中的上市事宜委員會管理。

  3. 本文將概述現行及建議中各項處理紀律性質及非紀律性質上市事宜的架構方案,並闡述實行建議架構的原因。提出有關架構建議,是冀能進一步精簡行政架構,同時提供必需的制衡,特別是在潛在或真實的利益衝突方面。這些建議架構對審批上市申請所訂的標準不會有任何影響。

現行架構與建議架構總覽

  1. 現行架構及建議架構的概要分別載於本文附錄一、二、三及四。現時,聯交所獨力負責所有上市事宜的日常管理,包括審閱上市申請人的招股章程。在所有上市事宜上,上市委員會註1擁有聯交所董事會的職權和職能,但須受上市上訴委員會註2的審核權(見聯交所《上市規則》)所規限。董事會向上市委員會下放的權力,上市委員會亦大部分下放予上市科(下稱「上市科」);因此,除了新上市申請或取消上市資格等事項外,其他一切涉及聯交所《上市規則》的事宜,最先皆經由上市科處理。一般而言,被上市委員會作出裁決的人士/公司可要求將不利於其本人的裁決再次提交上市委員會覆核(稱為上市(覆核)委員會註3)。在不違反聯交所《上市規則》的情況下,上市委員會及上市(覆核)委員會(視乎實際情況)對若干事項的決定均可轉介上市上訴委員會(作為最終上訴渠道)。

  2. 建議中的架構源自政府在監管委員會方面的建議,即使用者上訴委員會及上市事宜委員會。主要考慮在於要確保香港交易所的商業利益與公眾利益得到恰當的平衡,以及香港交易所可以恰當並有效履行其監管職能。香港交易所的企業管治架構應對香港交易所的公眾利益有足夠保障,同時又能給予香港交易所所需的靈活性和推動力,讓其可以致力實踐其商業目標。

  3. 根據建議中的架構,有關香港交易所新設的裁決科就紀律性質的上市事宜所作內部決定的上訴,將交由使用者上訴委員會聆訊;有關上市科就非紀律性質的上市事宜所作內部決定的上訴,將交由上市事宜委員會聆訊。

使用者上訴委員會

  1. 使用者上訴委員會是新設的委員會,主要是就關於裁決科及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所作決定的上訴進行聆訊。使用者上訴委員會只能就裁決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所作決定進行一次的審核。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香港交易所兩名非執行董事,另外10至13人是來自外界的市場專家及代表公眾利益的人士。

上市事宜委員會

  1. 上市事宜委員會是新設的委員會,主要是就關於上市科所作決定的上訴進行聆訊。上市事宜委員會只能就上市科所作決定進行一次的審核。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香港交易所兩名非執行董事,另10至13人是來自外界的市場專家及代表公眾利益的人士。

裁決科

  1. 裁決科是一個獨立的新科系,負責裁決由上市科轉介的事宜。

實行建議架構的理由

  1. 建議中的架構將容許所有有關上市事宜的初步決定及裁決皆在內部的上市科及裁決科分別處理。遇有緊急或需要作出迅速行動的情況時,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亦有權將有關證券停牌。建議中的架構旨在提供必要的制衡,令到主要由外界人士組成的使用者上訴委員會及上市事宜委員會收到上訴時,可覆核先前由內部所作的決定。向使用者上訴委員會及上市事宜委員會提出上訴並無限制,即毋須符合任何先決條件。使用者上訴委員會及上市事宜委員會只能分別就裁決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及上市科所作決定進行一次的審核。然而,上市科無權就裁決科的決定向使用者上訴委員會上訴。

  2. 此外,新申請人上市及撤銷上市事宜的決定須交由一個內部小組批准,小組成員由上市科行政人員及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組成。調查及裁決的工作分別由上市科和裁決科執行,能進一步確保與紀律有關的上市事宜在處理上得到適當的制衡。

  3. 建議架構及有關外部程序的詳情將反映在聯交所《上市規則》內。相關的聯交所《上市規則》修訂在實行前須得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批准。

  4. 建議中的架構在行政上較為簡便,能令資源運用更具效益。我們預計能提升效率,因上市科和裁決科會以每日運作方式履行他們的職能。決策和上訴程序均是一步到位式,不論與紀律有關或無關的上市事宜的處理工作均將更快、更有效率。

制衡

  1. 香港交易所注意到在爭取集團公司(「香港交易所集團」)的商業利益與以公眾利益為前題適當履行監管職能之間可能出現利益衝突。《交易所及結算所(合併)條例》中就明確規定香港交易所集團適當地處理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

  1. 證監會、香港交易所及聯交所同意以若干程序處理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事宜,以確保香港交易所適當履行監管職能。根據該程序,衝突事宜委員會註4會評估某特別情況是否出現或可能出現利益衝突或潛在的利益衝突。衝突事宜委員會如認為出現或可能出現利益衝突或潛在的利益衝突,但認為事情可在香港交易所適當履行其監管職能的情況下解決,則須以書面向證監會提交解決方法的建議供其考慮。衝突事宜委員會會向證監會轉介任何可能妨礙香港交易所履行其監管職能的事宜。若上市申請人及上市公司與香港交易所集團之間出現(實質或潛在)利益衝突,證監會將取代聯交所作為上市事宜負責單位的角色。該程序載於證監會、香港交易所及聯交所於2001年8月22日簽訂的《有關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備忘錄》。備忘錄是公眾文件。

  2. 根據建議中的架構,上市科、裁決科、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使用者上訴委員會及上市事宜委員會若在考慮事宜中涉及重大利益,亦必須遵守利益衝突指引。有關指引將是須予修訂實行的聯交所《上市規則》的一部分。

良好的企業管治

  1. 香港交易所的成功全賴其能在創造一個有效率的商業架構之餘能確保持正地履行其監管職能。香港交易所的監管職能並非由商業為本的業務單位履行,而是集中由一個監管單位履行 ─ 上市、監察及風險管理功能單位。該單位完全獨立於其他業務單位,以確保其在履行監管職能時的獨立性。

  2. 證監會亦負責監察聯交所履行其有關上市的責任。在建議中的架構下,這項監察職能將維持不變,其中的規定包括聯交所每月向證監會呈交報告(報告內載聯交所與其上市責任有關之活動的詳情)。聯交所亦需要在證監會不時進行與聯交所上市職能有關的稽核或審核時給予充份合作,並在批准任何有普遍性影響的規則或規定的修訂之前先諮詢證監會。上述整體監管的詳情已載於證監會與聯交所於2000年3月6日訂定的《上市事宜諒解備忘錄(重訂版)》。這份備忘錄亦是一份公眾文件。

  3. 為進一步確保監管工作持正公允,建議中的架構並沒限制就裁決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和上市科的決定向使用者上訴委員會及上市事宜委員會上訴,即上訴毋須符合任何先決條件。使用者上訴委員會和上市事宜委員會同樣主要由外界人士組成。

時間表

若相關的規則修訂及程序獲得通過,而使用者上訴委員會和上市事宜委員會的成員委任工作亦順利進行,建議中的架構預定可在今年稍後落實。

註1 上市委員會指上市委員會(有關主板)或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視乎情況而定)。上市委員會有25名成員,其中6名是交易所參與者或(若屬公司參與者)其董事,6名是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另12名是既非交易所參與者也非其人員或職員的人士(如從事基金管理或商人銀行業務的人士、訟務律師或事務律師),還有1名是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聯交所行政總裁為其替任人)。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有21名成員,其中4名是交易所參與者或(若屬公司參與者)其董事,4名是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另12名是既非交易所參與者也非其人員或職員的人士,還有1名是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聯交所行政總裁為其替任人)。

註2 上市上訴委員會有3名成員,由香港交易所董事會主席出任委員會主席,香港交易所董事會任何一名成員(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除外)出任副主席,第三名成員則在上市上訴委員會有需要覆核上市委員會的決定時,由委員會主席挑選。

註3 上市委員會所有曾出席首次聆訊的成員不得參與覆核聆訊。

註4 衝突事宜委員會由香港交易所董事會提名,負責研究利益衝突或潛在的利益衝突事宜,成員包括不少於3名香港交易所僱員,其中至少兩人必須是香港交易所、聯交所或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行政總裁或香港交易所的集團營運總裁。

附錄一

現行聯交所《上市規則》與紀律有關的上市事宜的處理程序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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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上市委員會指上市委員會(有關主板)或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視乎情況而定)。上市委員會由25名(創業板21名)成員組成:包括6名(創業板4名)交易所參與者或 (如屬公司參與者) 其董事、6名(創業板4名)上市發行人的董事、12名(兩委員會的人數一樣)非交易所參與者亦非其僱員的人士(例如從事基金管理或商人銀行業務的人士、訟務律師或事務律師)及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聯交所行政總裁為其替任人)。上市委員會所有聆訊主要以書面呈交文件形式進行,只有書面呈交的文件中沒有的內容方可在聆訊上以口述形式呈交。

註2 : 上市科除了展開紀律程序之外,還可要求據稱違反聯交所《上市規則》的一方,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補救據稱違反了的聯交所《上市規則》的情況,並要求該方採取一切必要步驟確保遵守聯交所《上市規則》,以免未來出現同樣情況。

註3 : 被上市委員會制裁的一方要求覆核時毋須出示任何證據,亦毋須繳交任何費用。上市委員會所有曾出席首次聆訊的成員,不得出席覆核聆訊。

註4 : 最後覆核只適用於被上市委員會判予特定裁決的人士/公司(特定裁決包括載有批評的公開聲明、公開譴責及禁止出任專業顧問)。最後覆核毋須繳付任何費用。

註5 : 上市上訴委員會由3名成員組成,由香港交易所董事會主席出任委員會主席,香港交易所其中一名董事出任副主席(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除外),餘下第三名成員在上市上訴委員會須覆核上市委員會的決定時由主席選任。

附錄二

建議新架構下與紀律有關的上市事宜的處理程序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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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裁決科是新設的獨立科系,負責裁決由上市科轉介的事宜。裁決科在評核過轉介事宜後,或會決定不展開紀律程序,但向有關人士/公司發信,說明日後應避免有關情況發生。

註2:裁決只以書面呈交文件或書信為準。

註3: 任何人士均有權利(並毋須符合任何先決條件)就裁決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對他們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使用者上訴委員會只能就裁決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所作決定進行一次的審核。有關人士須繳交指定上訴費用。

註4: 使用者上訴委員會乃新設的委員會,負責聆聽有關人士因不服裁決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使用者上訴委員會由兩名香港交易所非執行董事以及10至13名來自外界的市場專家及代表公眾利益的人士組成。上訴僅以口頭聆訊方式進行。

註5: 使用者上訴委員會將事件發回裁決科重新考慮原有責任及/或處分決定時,或會同時指示裁決科就任何指定事宜重新作出決定。裁決科就發回事宜重新作出決定後,有關人士/公司仍可提出上訴。

附錄三

現行聯交所《上市規則》下有關非紀律性質的上市事宜的審核及上訴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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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對上市科、上市委員會或上市(覆核)委員會的任何決定提出上訴均須繳付特定費用。

註 2 : 所有出席上市委員會聆訊的成員不可出席上市(覆核)委員會的聆訊。

附錄四

建議新架構下
非紀律性質的上市事宜的處理程序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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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有關新上市申請人的上市申請以及取消上市資格事宜的決定必須由上市科行政人員(至少屬某一特定職級包括上市、監察及風險管理功能單位主管)以及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所組成的內部小組作出。每項事宜必須由此內部小組至少兩名成員決定。

註2: 有權利上訴(並毋須符合任何先決條件),及須繳覆核費用。上市科決定所涉及的任何人士可提出上訴。上市事宜委員會只能就上市科所作決定進行一次的審核。有關上訴只會以口頭聆訊形式進行。

註3: 上市事宜委員會是新成立的委員會,旨在聆訊有關對上市科決定的上訴。上市事宜委員會由兩名香港交易所的非執行董事以及10至13名來自外界的市場專家及代表公眾利益的人士組成。

註4:將事宜發回上市科處理可包括指示上市科就任何指定事宜重新作出決定。上市科就發回事宜重新作出決定後,有關人士/公司仍可提出上訴。

更新日期 200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