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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修訂《上市規則》容許上市委員會成員在其最長任期屆滿後即可再獲委任

监管通讯
2002年5月7日

通 告

修訂《上市規則》容許上市委員會成員
在其最長任期屆滿後即可再獲委任


我們已修訂《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以在剛公布的上市事宜建議架構正式實施後,即容許上市委員會成員在其最長任期屆滿後即可再獲委任。

背景

主板容許上市委員會成員可立即再次獲得委任,目的只是為確保在有關合併成為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事宜上,有關成員能繼續擔任其職務;至於創業板,則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容許上市委員會成員可立即再次獲得委任。

修訂


《主板上市規則》第2A.25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3.26條已分別作出修訂,以在剛公布的上市事宜建議架構正式實施後,即容許上市委員會成員可立即再次獲得委任。

《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將於2002年5月8日生效。經修訂的《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由該日起分別登載在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www.hkex.com.hk)及創業板網站(http://www.hkgem.com)以供瀏覽。

《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重印各頁將於稍後寄發。

更新日期 200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