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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 關於東寧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已獲委派臨時清盤人)及中華數碼信息有限公司(已獲委派臨時清盤人)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 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2年5月21日

通 告

關於
東寧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已獲委派臨時清盤人)

中華數碼信息有限公司
(已獲委派臨時清盤人)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 項應用指引
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 (聯交所) 茲宣佈,東寧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及中華數碼信息有限公司(兩間公司已獲委派臨時清盤人)(「該兩間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該兩間公司將獲給予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該兩間公司到2002年11月21日(即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到期之日)仍未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兩間公司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茲宣布,該兩間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除牌程序」)。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兩間公司由2001年5月11日起停牌,停牌至今,該兩間公司一直未能提交任何建議(包括可行的復牌建議)。所謂可行的復牌建議,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發行人得以證明其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的建議。《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發行人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上市發行人須證明其潛在價值),發行人的證券才得以繼續在聯交所上市。

由於該兩間公司現正清盤,而其資產正由臨時清盤人保管。因此,聯交所已決定將該兩間公司放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兩間公司將獲給予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該兩間公司到2002年11月21日仍未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兩間公司的上市地位。若該兩間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