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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福海集團有限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2年7月21日

通 告

關於福海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
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茲宣布,福海集團有限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福海集團有限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予聯交所。若該公司到2003年1月20日(即由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到期之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茲宣布,福海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除牌程序」)。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自2001年2月16日起停牌,停牌至今,該公司一直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復牌建議。所謂有效的復牌建議,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發行人得以證明其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的建議。《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發行人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發行人的證券才得以繼續在聯交所上市。

鑑於該公司自2001年2月16日停牌之後,一直未有提交任何復牌建議,而且亦持續未能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的規定,該公司沒有足夠的資產或業務支持其股份持續在聯交所上市。據此,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3年1月20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