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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事宜新聞發布會香港交易所主席李業廣發言

企業
监管通讯
2002年7月24日

香港交易所全面支持馬局長宣布的新上市架構和精簡上市程序方案,尤其歡迎各方達致共識,由聯交所繼續擔任上市公司前線監管機構。我們相信這個制度一直運作良好。聯交所接近市場,因此能夠迅速調整規則及程序,以配合市場的最新發展。

正如馬局長所宣布,新的上市監管架構會將主板與創業板的上市委員會合併成為新的上市委員會,並會負責審批主板和創業板的上市申請及除牌事宜。新的上市委員會將有24至30名獨立委員,分別來自上市公司、財務及金融中介機構以及投資等不同層面,全部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而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則是上市委員會的當然成員。新架構將在上市及除牌程序中提供適當的權力制衡;並可以引入市場意見。

新上市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可按特定理由向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此外,亦會成立紀律上訴委員會聆訊紀律裁決事宜。兩個上訴委員會將各有10至13名獨立委員,分別來自上市公司、財務及金融中介機構以及投資者等不同層面,另加兩名香港交易所非執行董事。

提名委員會(將會和現時一樣)包括有香港交易所及證監會的代表,人數各佔一半。提名委員會負責提名獨立人士出任上市委員會、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及紀律上訴委員會的委員。

香港交易所在未來數月會採取措施精簡上市程序和進一步改善文件審閱工作的質素。在新的精簡程序下,上市科會專注執行《上市規則》,而上市申請人及其保薦人則應負責確保招股章程及有關文件的水平和質素。

上述建議程序是建基於一項基本原則就是上市申請人及其專業顧問有責任確保全面披露上市申請人、其業務及有關風險等各方面的重要資料。而上市科與上市申請人及保薦人明確分工將有助促進香港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上市科將會在全面推行上述之精簡上市程序後12個月檢討成效,如有需要再作調整。

香港交易所相信,修訂後的建議,加上法定文件雙重存檔的規定,一定有助香港證券市場成長,增加我們市場的競爭力。

若必要的規則修訂及程序獲得批准,而新的上市委員會及兩個上訴委員會委任成員的工作進行順利,新上市架構將會於2003年1月1日推行。

更新日期 200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