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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有關上市事宜修訂架構之報告

监管通讯
2002年7月24日
香港交易所修改上市事宜架構建議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 5月6日就上市事宜新架構所提出的建議已作出修改。香港交易所並計劃精簡上市程序以及加強上市申請的審批程序。

根據修改後的建議,香港交易所將成立一個新合併了的上市委員會,負責就上市科關於上市申請及除牌事宜所作建議作出決定。其他關於紀律事宜的原有建議則並無改變。

原有建議與修改後建議的目標相同,都是要簡化行政架構和提供所需的制衡。

隨稿付上修改後的上市架構建議以及精簡上市程序和加強上市申請審批程序的各項建議。

前言
  1. 2002年5月6日,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下稱「香港交易所」)發表報告(下稱「五月報告」)概述處理紀律性質及非紀律性質上市事宜的架構方案,並闡述實行建議架構的原因。最初提出有關架構建議,是冀能進一步精簡行政架構以提升效率及效能,同時提供必需的制衡,特別是在潛在或真實的利益衝突方面。
  2. 最初提出的建議架構,是以1999年7月,即財政司司長宣布計劃將兩家交易所實行股份化並與三家結算所相互合併,成立香港交易所後不久,財經事務局在題為《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鞏固香港的環球金融中心地位》的文件中所勾劃出來的業務及監管架構作為藍本。文件中的藍圖內容包括將批核所有上市事宜的職能移到香港交易所內部,由香港交易所的行政人員處理,而現行的上市委員會最後將停止運作。
  3. 五月報告發表以後,香港交易所收到不少關於其最初提出的建議架構的意見。意見主要觸及兩大事宜:一是潛在利益衝突,二是上市程序中欠缺市場參與。香港交易所仔細考慮過這些問題後,現提出若干冀能解決問題的修訂建議。與此同時,香港交易所將推行改善上市程序的措施,務求精簡程序,進一步提升審批工作的質素。

修改後建議架構總覽

  1. 在有關非紀律性質上市事宜的架構方面,最初的建議方案將改為增設一個新的上市委員會,負責就上市科對新上市申請及除牌事宜所作建議作出決定。最初方案中有關紀律性質上市事宜的建議則保持不變。上市事宜委員會將易名為「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使用者上訴委員會將易名為「紀律上訴委員會」,以更佳反映兩個委員會各自在修改後架構建議中的職能。有關修改後非紀律性質上市事宜及紀律性質上市事宜的架構建議,可分別參閱附錄一及二。

提名委員會

  1. 與現行架構相若,也如五月報告中各項最初建議所載,不同委員會中各名獨立人士的成員均由一提名委員會提名。提名委員會成員包括:香港交易所的主席、集團行政總裁及一名非執行董事,以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的主席及兩名執行董事。提名委員會負責提名獨立人士出任上市委員會、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及紀律上訴委員會的委員。

非紀律性質上市事宜
上市委員會

  1. 修改後的架構下將成立一個上市委員會(下稱「新上市委員會」),負責就上市科對新上市申請及除牌事宜所作建議作出決定。所有其他非紀律性質上市事宜,一概先由上市科作出決定。
  1. 新上市委員會將有24至30名獨立委員,分別來自上市公司、財務及金融中介機構以及投資者等不同層面,全部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而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則是上市委員會的當然成員(上市、監察及風險管理功能單位主管為替任人)。新上市委員會將由一名獨立人士出任主席,會議法定人數為5人。
  1. 新上市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可按特定理由向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

  1. 五月報告中提出的上市事宜委員會將易名為「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以更佳反映委員會負責聆訊涉及新上市委員會及上市科所作決定的上訴,以及委員會對上市政策事宜的顧問角色。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將有10至13名獨立委員,分別來自上市公司、財務及金融中介機構以及投資者等不同層面,以及香港交易所兩名非執行董事。新上市委員會中的部分成員將會同時獲任為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的成員,以確保討論政策時,曾參與上市審批及除牌程序的獨立成員也可參與討論。
  1. 一如五月報告所建議,上市科所有決定均可向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毋須符合任何先決條件。為在持正公允與程序效率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新上市委員會所作的決定並非全部可以向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我們認為宜規定只有在新上市委員會純粹以不適合上市為由而作出的決定(新上市申請或上市公司除牌),才可以向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紀律性質上市事宜

  1. 五月報告中有關紀律性質上市事宜的建議維持不變,只是「使用者上訴委員會」將易名為「紀律上訴委員會」,以更佳反映委員會負責聆訊有關審裁科就紀律事宜所作決定的上訴的職能。紀律上訴委員會將有10至13名獨立委員,分別來自上市公司、財務及金融中介機構以及投資者等不同層面,及香港交易所兩名非執行董事。

精簡上市程序

  1. 除修改後的建議管治架構外,香港交易所未來數月還將會實施其他舉措,以提升效率以及精簡上市程序和進一步提升審批工作的質素。

重整團隊架構

  1. 上市科的行政人員正進行重組,歸納為上市科公司財務部屬下多個小組。每一公司財務小組均負責上市程序所涉及的各方面事宜,包括會計事宜、招股章程審批以及《公司條例》註冊所需的批核。預期採用這樣的整合工作形式,上市申請及其他交易的審批過程可更精簡,效率及效能均會提高。

改善流程

  1. 《上市規則》載有詳盡的條文規範上市申請程序和規定(包括呈交文件的限期)。但上市科一直以來採取靈活的態度,給予申請人及其保薦人額外時間呈交文件,而沒有嚴格執行呈交文件限期的規定。在審閱文件的過程中,上市科常就原則性事宜及文件草擬上問題(例如招股章程在披露和表述方面的一致性)給予詳盡的意見。某程度上,如此做法可能令一些保薦人誤會上市科會負責確保招股章程的水平和質素,而不明白此實為上市申請人及其保薦人的責任。此種做法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實無助益。
  2. 香港交易所致力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認為上市科與保薦人明確分工將對此大有助益。上市科將能專注執行《上市規則》,善用資源,提高效益和效率,而上市申請人及其保薦人則會確保其招股章程的水平和質素。
  3. 上市科將來只會專注就原則性問題給予意見,並會規定保薦人嚴格遵守《上市規則》對文件呈交所訂的限期。為了讓上市科人員能好好籌劃工作,在收到新上市申請後立即開始審閱文件,現行《上市規則》規定保薦人呈交排期申請表時必須連同較完備版本(而非初稿)的招股章程一併呈交。因此,假如連同排期申請表呈交的招股章程內容不夠完備,上市科人員將不能展開適當的審閱工作。在這情況下,上市科將退回申請,並會將上市費退回保薦人,要求上市申請人及其保薦人重新呈交招股章程。此做法與現行的《上市規則》規定相符,亦體現了上市申請人及其專業顧問應負責確保招股章程水平和質素的概念。
  4. 新方法乃建基於一個先決條件,就是上市申請人、保薦人及專業顧問均有責任確保能符合所有法定規定、《上市規則》規定以及確保招股章程達到應有的水平和質素。附錄三載有建議中的上市流程主要步驟的流程圖。
  5. 每宗新上市申請會由一個由一名高級人員領導的公司財務小組人員(下稱「審閱小組」)處理。在收到連同較完備招股章程及相關文件一併呈交的新上市申請後,審閱小組會按照高級人員的指引,盡快發出要求進一步說明或確認原則性問題的首輪綜合意見。
  6. 新申請人及其保薦人應立即回應。如首輪意見的回應獲得接納,審閱小組就會發出聆訊前意見,提出一些不足之處,要求保薦人跟進。保薦人須根據預定的時間表提交經修訂的招股章程定稿供新上市委員會考慮。新申請人及其保薦人必須確保招股章程內的資料正確無誤和前後一致。審閱小組不會單為了確保資料充足和前後一致而再作審閱。
  7. 假如對首輪意見的回應不獲接納,審閱小組將會與新申請人董事及其保薦人進行會議討論有關事宜。新申請人及其保薦人須再呈交另一份回應和經修訂的招股章程。審閱小組必須確信所有原則性事宜得到適當解決,才可發出聆訊前意見。倘若新申請人及保薦人在此階段無法解決原則性事宜,有關的上市申請將不會按原定的時間表處理,有需要重訂時間表。
  8. 此外,假如在審閱過程中,上市申請人及其保薦人無法解決主要事宜或招股章程,又或新申請人的基本架構或業務變化太大,上市科可能不會繼續處理有關的上市申請。新申請人及其保薦人必須先完成其份內的工作,上市科才會重新開始審閱申請。

修訂建議上市程序的理由

  1. 建議的方案將能精簡程序和減少提交上市申請予上市委員會考慮所需的時間。
  2. 建議的方法建基於一項基本原則 - 上市申請人及其專業顧問有責任確保全面披露上市申請人、其業務及相關風險的各重要方面的資料以及各項詳細資料正確無誤和前後一致,包括因回應上市科意見而必須對招股章程草稿所作的修訂。這項基本原則與其他主要國際市場相符。
  3. 建議中的程序加強了對上市申請程序所涉及各個單位(包括新申請人董事及其保薦人)的專業水平要求。事實上,香港的證券監管機構已推行了多項措施,確保保薦人具備高質素以及招股章程披露充份的資料,並與國際慣例看齊。
  4. 證監會曾發出一份《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該守則載有對在香港從事企業融資顧問工作者的操守規定。該守則連同證監會其他守則和指引將會用作衡量持牌企業融資顧問適當性的指標。因此,在評核其註冊地位時,會充份考慮到企業融資顧問如何履行守則規定的責任。此外,現行《上市規則》對創業板保薦人有詳盡的規定(反映了對保薦人的預期水平)。上市科注意到,對主板保薦人的規定不及對創業板保薦人的規定詳盡,現正草擬建議,對主板及創業板保薦人制定較一致的規定。建議的方法與監管規定相符。
  5. 證監會於2002年5月6日發表有關有效監管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請人所作信息披露的附屬法例草擬本,以諮詢公眾意見。草擬規則亦規定(其中包括)上市申請人必須將其上市申請資料呈報證監會作法定備案。一如國際上所有主要司法管轄區所採用的模式,證監會可以就有關披露資料的草擬本 (主要是招股章程) 提出意見,以及如果資料披露不足夠或不充分,反對有關公司參與公開市場。證監會亦可以根據目前的權力,就發出虛假或具誤導性信息的招股章程及其他上市文件進行調查及採取檢控行動。建議中方案背後的原則也因而更有力。

時間表

  1. 若相關規則的修訂及程序獲批准,而新上市委員會、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以及紀律上訴委員會亦順利委任了成員,修訂後的建議架構預定於今年稍後推行。
  2. 綜合公司財務小組架構將於2002年第三季落實。
  3. 建議的審閱方法將於未來數月逐步推行。推行新上市程序極需市場參與者(包括新上市申請人及其保薦人和專業顧問)的支持。上市科將會在全面推行有關程序12個月後檢討成效,如有需要再作調整。

附錄一

註1 :    將成立一個上市委員會,負責就新上市申請及除牌事宜作出決定。上市委員會成員將包括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上市、監察及風險管理功能單位主管為替任人)和24至30名獨立委員。獨立委員分別來自上市公司、財務及金融中介機構以及投資者等不同層面,全部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上市委員會由一名獨立委員出任主席,會議法定人數為5人。

註2 :   任何人士均有權提出上訴,毋須符合任何先決條件,但須繳交上訴費用。任何人士均可就上市科對他們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只可就上市科所作的決定進行一次覆核。上訴僅以口頭聆訊方式進行。

註3 :   提出上訴的一方必須提出特定理由,並須繳交上訴費用。只要能夠提出特定理由,任何人士均可就上市科對他們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只可就上市科所作的決定進行一次覆核。上訴僅以口頭聆訊方式進行。

註4 :   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是新成立的委員會,負責聆訊涉及上市科及上市委員會所作決定的上訴。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成員包括香港交易所兩名非執行董事及10至13名分別來自上市公司、財務及金融中介機構以及投資者等不同層面的獨立委員。獨立委員全部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上市委員會中的部分成員將會同時獲委任為上市政策及上訴委員會的成員,以確保討論政策時,曾參與上市審批及除牌程序的獨立委員也可參與討論。

註5 :    將事件發回時,或會同時指示有關方面就指定事宜重新作出決定。發回的事件有所決定後,受影響人士仍可提出上訴。

附錄二

註1:    審裁科是新設的獨立科系,負責審裁由上市科轉介的事宜。審裁科在評核過轉介事宜後,或會決定不展開紀律程序,但向有關人士/公司發信,說明日後應避免有關情況發生。

註2:   審裁只按書面呈交的文件或書信為判斷基準。

註3:    任何人士均有權就審裁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對他們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毋須符合任何先決條件。紀律上訴委員會只能就審裁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所作的決定進行一次審核。上訴人須繳交指定上訴費用。

註4:    紀律上訴委員會乃新設的委員會,負責聆訊有關人士因不服審裁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決定而提出的上訴。紀律上訴委員會成員包括兩名香港交易所非執行董事以及10至13名來自上市公司、財務及金融中介機構以及投資者的獨立人士。獨立成員全部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上訴僅以口頭聆訊方式進行。

註5:   將事件發回審裁科重新考慮原有責任及/或處分決定時,或會同時指示審裁科就指定事宜重新作出決定。審裁科就發回事宜重新作出決定後,有關人士/公司仍可提出上訴。

附錄三

Appendix III_2(chi)

更新日期 200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