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 修訂《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中的財務披露條文
监管通讯
2002年8月26日
通 告
修訂《主板上市規則》
及
《創業板上市規則》中的財務披露條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已修訂主板《上市規則》(《主板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創業板規則》)中有關下列事項的條文:
- 發行人上市後發表的首份年度賬目中對重估資產的處理方法;及
- 財務報表的內容規定,包括權益變動報表、會計估算的變更以及《主板規則》的分部披露。
修訂的詳情及有關生效日期詳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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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後發表的首份年度賬目對重估資產的處理方法
《主板規則》及《創業板規則》現行的財務披露條文規定,如上市發行人曾對物業資產或其他有形資產進行評估,並把該等評估載列於其首次公開招股章程內,則其財務報表須列載此等資產的估值。上述規定將不適用於排期申請表格所示日期為2002年9月1日或以後的新上市申請。
財務報表的內容規定
以下修訂適用於結算日為2002年9月1日或以後的會計期間,但聯交所亦鼓勵發行人提前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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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在財務報表中披露「權益變動報表(因與股東進行資本交易或向股東進行分派而產生者除外)」的規定,將修訂為須在財務報表中披露「權益變動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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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發行人將須披露那些會對本期間或預計會對其後期間造成重大影響的任何重大會計估算更動詳情。如更動的影響無法量化,亦須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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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規則》的分部披露規定將作修訂,將與《創業板規則》的相關規定看齊。
《主板規則》及《創業板規則》重印各頁將於稍後寄發給訂戶。經修訂的《主板規則》及《創業板規則》亦會載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網站(http://www.hkex.com.hk 及 http://www.hkgem.com)以供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