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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譴責聲明 -- 有關駿泰集團有限公司(現已易名為普納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及鍾錦明先生(於2000 年8月7日辭職)和黃鉅泉先生(於2000 年5月15日辭職)(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监管通讯
2002年9月3日

公開譴責聲明
有關

駿泰集團有限公司
(現已易名為普納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鍾錦明先生(於2000年8月7日辭職)
黃鉅泉先生(於2000年5月15日辭職)
(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茲就以下事項對該公司、鍾錦明先生及黃鉅泉先生作出公開譴責:(i)該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發送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和經審計賬目;(ii)該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舉行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股東周年大會;以及(iii)該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派發截至1999年9月30日止半年度的中期業績。這些失責行為違反了《上市協議》和《董事承諾》。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2年5月21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上,對(其中包括)該公司以及鍾錦明先生及黃鉅泉先生(兩人均為該公司的前執行董事,已分別於2000年8月7日及2000年5月15日辭職)的操守進行了聆訊。

根據有關規定,該公司須:(i)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規定,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向股東發送年報和經審計賬目;(ii)根據《上市協議》第8(2)段規定,使其周年賬目的結算日期,與股東周年大會舉行日期,相隔不得超過6個月;(iii)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第11(1)段規定,須在半年度結算日起計3個月內發表中期業績初步公告。

以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在2000年4月19日才發送包括經審計賬目在內的年報(「1999年年報」),在2000年5月31日才舉行股東周年大會(「1999年股東周年大會」);以截至1999年9月30日止6個月而言,該公司在2000年6月29日才刊發中期業績(「2000年中期業績」)。

紀律聆訊涉及(其中包括)以下事宜:

  • 該公司可能違反《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第8(2)段及當時的第11(1)段的規定;及
  • 有關董事可能違反其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

上市委員會非常重視有關規定是否得到遵守;這些規定旨在為確保該公司能迅速將該公司的重要財務資料向股東及公眾發布。

上市委員會裁定(其中包括):

  1. 該公司在1999年年報、1999年股東周年大會及2000年中期業績上分別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第8(2)段及當時的第11(1)段;以及
  2. 有關董事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他們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他們當時擔任董事的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上市委員會茲對該公司及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他們各自違反了上文(1)及(2)項。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公開譴責該公司以及文中述及的各有關董事外,並無公開譴責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該公司於2000年12月27日易名為普納集團有限公司。

更新日期 20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