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通告 -- 關於耀榮明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2年9月18日

通告

關於耀榮明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
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茲宣布,耀榮明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耀榮明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將獲給予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3年3月17日(即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到期之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茲宣布,耀榮明泰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除牌程序」)。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由2000年11月6日起停牌,停牌至今,該公司一直未能施行有效的復牌建議。所謂有效的復牌建議,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發行人得以證明其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的建議。《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發行人須證明其潛在價值),發行人的證券才得以繼續在聯交所上市。

由於該公司現正清盤,而其資產將由臨時清盤人予以攤分。因此,該公司將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獲給予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到2003年3月17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