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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 關於I-China Holdings Limited(已委任臨時清盤人)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3年2月1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 告

關於I-China Holdings Limited(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
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茲宣布,I-China Holdings Limited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予聯交所。若該公司到2003年8月16日(即由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到期之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茲宣布,I-China Holdings Limited(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自2002年1月15日起停牌,並由2002年7月26日起根據第17項應用指引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直至2003年1月25日(除牌程序第二階段期滿之日),該公司一直未有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所謂有效的復牌建議,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發行人得以證明其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的建議。《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發行人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發行人的證券才得以繼續在聯交所上市。

鑑於該公司在除牌程序第二階段屆滿之前一直未有提交任何復牌建議,而且亦持續不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的規定,該公司現將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然而,該公司的臨時清盤人在2003年1月30日呈交一份書函,概括列載一名有意投資該公司人士就重組該公司所提出建議的商務條款,但該公司尚未能證明有關建議是否可作為有效復牌建議。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3年8月16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