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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條文修訂:(1)《上市規則》第38.06條,即有關證監會(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的成員的規則,及(2)《上市規則》第38.07條,即有關處理證監會(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訴委員會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的規則

监管通讯
2003年3月13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對以下條文的修訂:(1)《上市規則》第38.06條,即有關證監會
(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的成員的規則,及(2)《上市規則》第38.07條,
即有關處理證監會(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訴委員會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的規則

已就增加證監會(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的成員人數及某些細微的行政性變化對《上市規則》第38.06條作出修訂。對《上市規則》第38.07條所作出的修訂,是關於凡證監會主席涉及利益衝突時,處理證監會(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訴委員會事務所需的法定人數。

在2000年6月19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議決依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24章)第6條設立證監會(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員會(「該委員會」)。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利益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正常履行其上市職能的利益之間存在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時,適宜由證監會行使聯交所的有關職能,而此時該委員會將行使與聯交所的主板上市委員會及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擁有的等同權力及職能。同日,證監會批准訂立新增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38章,當中規定由證監會監管香港交易所(及其他上市申請人及其他發行人)。聯交所已在2001年8月加入適用於創業板公司的類似規則,即《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第36章。有關《上市規則》第38章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36章的背景資料,請參閱分別在2000年6月19日由聯交所發出的報章公告及2001年8月22日由香港交易所發出的報章公告。

《上市規則》第38.06條已作出修訂,規定:

  • 該委員會由最少10名成員組成,而出席該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成員不得多於5名;

  • 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最少5名市場代表及最少5名證監會代表。證監會代表由不時獲委任的所有證監會執行董事(證監會主席及主管企業融資部的執行董事除外)及證監會不時委任證監會的部門(主席辦公室及企業融資部除外)的高級總監或總監組成;及

  • 該委員會的市場代表成員一般任期為一年,並可在其每個任期結束時獲再度委任。證監會代表將不受任何固定的委任期所限制。

《上市規則》第38.07條已作出修訂,規定在證監會主席不在香港或凡證監會主席涉及利益衝突時,證監會(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訴委員會的會議所需的法定人數則須包括證監會3名非執行董事。

經修訂的《上市規則》第38.06及38.07條將於2003年3月14日起生效。《上市規則》的重印各頁將於稍後時間分發。

更新日期 200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