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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公開譴責聲明 ─ 有關威發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潘少忠先生

监管通讯
2003年3月3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譴責聲明
有關

威發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潘少忠先生
(潘氏)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茲就潘少忠先生違反《證券上市規則》、《標準守則》及《董事承諾》,對其作出公開譴責。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3年2月18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上,對該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潘氏的操守進行了聆訊。潘氏於2001年4月24日在西區裁判法院承認12項根據《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的控罪,並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潘氏被定罪的原因包括:(i)未有向聯交所申報其在1999年7月16日至2000年5月25日期間先後進行的多項股份交易;以及(ii)於2000年5月18日就其持有該公司的股票持倉量向聯交所作出虛假陳述。此外,潘氏於1999年9月6日(即該公司初步公布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六個月中期業績之前兩天)拋售了790,000股該公司股份。

紀律聆訊涉及潘氏可能違反其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證券上市規則》第3.13條以及《證券上市規則》附錄十《上市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 當時的第A3段。

上市委員會裁定潘氏違反了:

  1. 《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潘氏原應盡力遵守《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的規定;及
  2. 《證券上市規則》第3.13條、《標準守則》當時的第A3段以及《董事承諾》(根據《董事承諾》,潘氏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上市委員會茲對潘氏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他違反了上文(1)及(2)項。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公開譴責潘氏之外,並無公開譴責該公司或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