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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譴責聲明有關大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及李蕭毓娟女士(前執行董事)、李三元先生(執行董事)及 Stephen William Callister先生(執行董事)(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监管通讯
2003年4月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譴責聲明

有關

大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李蕭毓娟女士(前執行董事)
李三元先生(執行董事)
Stephen William Callister先生(執行董事)

(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茲對該公司及上述每名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該公司及上述每名董事違反了《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上市協議》及上述董事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3年3月20日考慮該公司違反《證券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的事宜;該等違規事宜與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於2000年4月4日至2001年3月31日期間進行的下述關連交易有關。

該公司在2002年1月24日的公告(「有關公告」)中,載列了下述關連交易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第14.26(6)條及《證券上市規則》第19項應用指引第3.2.1段的詳情。

關連交易

該集團向該公司的控股股東D.H. International Limited提供了總數約49,333,381港元的免息貸款(「貸款」)。有關貸款約佔該集團於2001年3月31日的資產淨值(153,446,203港元)的32.15%。

該公司既沒有即時以公告方式披露有關貸款,也沒有事先就貸款事宜取得獨立股東批准。

上市委員會認為,該公司已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第14.26(6)條及《證券上市規則》第19項應用指引第3.2.1段。

同時,上市委員會發現該公司作出貸款後,並沒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聯交所及該公司的股東有關上述事宜。因此,該公司亦違反了《上市協議》第2段的規定。

此外,鑑於該公司違反《證券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上市委員會裁定每名有關董事同時違反了他們的《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各董事原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

  1. 上市委員會對該公司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該公司違反下列規定:
    1. 《證券上市規則》第14.26(6)條;
    2. 《證券上市規則》第19項應用指引第3.2.1段(就有關貸款而言);及
    3. 《上市協議》第2段。
  2. 鑑於該公司違反上文第1項提及的《證券上市規則》第14.26(6)條、《證券上市規則》第19項應用指引第3.2.1段及《上市協議》第2段,上市委員會現對上述董事違反他們的《董事承諾》作出公開譴責。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公開譴責文中提及的該公司及有關人士外,並沒有公開譴責該公司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