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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批評聲明 ─ 有關志鴻科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葉劍權先生(執行董事)

监管通讯
2003年4月10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批評聲明
有關

志鴻科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

葉劍權先生(執行董事)(「葉氏」)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茲就下述代表該公司指示進行的回購股份交易,對該公司及葉氏作出公開批評:(i)於2001年9月6日、7日、11日及12日下午3:30後執行的回購股份交易;及(ii)於2001年9月6日至10月10日期內11天按高於當時獨立買入價或最後獨立賣出價(取較高者)的回購價進行的交易。有關指示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3.11(6)條。聯交所不認為該公司或葉氏是故意或在知情情況下違反上述規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3.11(6)條載有技術性交易限制,規定發行人不得在下午3:30後執行回購股份指示,而且回購價不得高於當時獨立買入價或最後獨立賣出價(取較高者)(「交易限制」)。聯交所表示,此等交易限制適用於創業板上市發行人,但不適用於主板上市發行人。

該公司承認,是後來(通過聯交所書面通知)才發覺公司在2001年9月曾有4天在下午3:30後回購股份,而2001年9月6日至10月10日期間則有11天共41宗回購股份交易的回購價高於當時獨立買入價或最後獨立賣出價(取較高者),以上全部交易均透過該公司之同一全資附屬公司進行。

聯交所同意有關違規並非故意。在2001年9月6日至10月10日期間,葉氏代表該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指示一持牌交易商回購該公司的股份。在交易執行前,葉氏曾通知該持牌交易商有關交易屬回購股份交易,必須按《創業板上市規則》執行,但代表該公司的葉氏卻沒有特別向持牌交易商確認,以肯定該交易商了解並會遵守有關交易限制的規定。

由於該公司及葉氏並不知道該持牌交易商執行的交易並不符合有關交易限制的規定,該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2001年9月6日、7日、11日、12日、14日、25日、26日及27日以及10月4日、5日及10日發表了不確聲明,指在這些日期執行的回購股份交易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

該公司及其董事已向聯交所保證,日後回購股份時會採取下列程序:

  1. 委任監察主任,其責任在確保回購股份的交易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
  2. 明確指示證券經紀在執行所有指示時均須符合有關交易限制的規定;
  3. 要求證券經紀以書面確認,指其了解有關交易限制的規定並會在執行該公司的回購股份指示時遵守這些限制;及
  4. 要求證券經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以書面確認其執行的所有回購股份交易均符合有關交易限制的規定。

更新日期 200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