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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交所及證監會今天聯合發布《有關對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監管的諮詢文件》

监管通讯
2003年5月30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聯合刊發《有關對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監管的諮詢文件》(下稱「諮詢文件」)。

摘要

今天發表的諮詢文件是聯交所及證監會就加強監管首次公開招股中介人士引入措施的聯合建議。

諮詢文件的核心建議若付諸實行,將會設立一個由聯交所管理的共同機制,用以確定那些擬擔任主板或創業板準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保薦人或獨立財務顧問的企業融資顧問是否可予接納。建議中的機制將會強調個別人士的經驗,但亦同時對其施加應負責任,確保工作符合應有水平。各項建議若得以實行,日後亦將會推出《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操守準則》,以提供進一步指引,清楚說明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的職責。

其他可供考慮的建議還包括:建議規定保薦人及牽頭包銷商必須在招股章程內作出聲明,向聯交所保證已作出盡職審查而招股章程內容完整真確。這建議源自美國一項由來已久的規定,市場或會視之為一項具爭議性的發展;但聯交所及證監會相信,若要改進香港市場,必須提出這類構思或意念讓市場考慮和討論。聯交所及證監會將根據市場對諮詢文件的回應而決定如何繼續這方面的路向。

聯交所及證監會也預料有關建議或對部分市場人士造成影響,故曾考慮作出過渡安排,希望可將建議實施對市場人士的干擾減至最低。

背景

2003年1月10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公布,為改善企業管治,政府、證監會及聯交所已同意聯合推行2003年企管行動綱領。行動綱領涉及的措施包括:加強對首次公開招股中介人士的監管(包括建議進行是次諮詢以及稍後的《上市規則》修訂)。

在香港,保薦人的角色特別重要,因為香港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請人中,有異常大比例的公司的註冊地及主要業務都在香港境外。如有關公司屬內地民營企業,要核實有關資料(包括發起人的資歷以及在本地規則下的商業擁有權、業務及架構),尤其困難。因此,我們特別倚重那些將公司引入市場的保薦人所作出的判斷及核實資料的工作。

去年後期,香港市場上出現一些涉及上市公司的企業醜聞及突如其來的企業倒閉事件。儘管在這些個案中有些被指涉及詐騙,但傳媒及大眾均將注意力集中於那些將發行人引入市場一方的角色及職能上。

有評論指投資者、監管機構和若干保薦人對保薦人的職責之期望存有差距,亦關注到部分保薦人未有妥善履行其職責(在已發展金融市場,人們一般把履行這些職責與保薦人這重要角色聯繫起來)。這對盡量妥善執行任務的那些保薦人來說,決非公平的競爭。因此,聯交所及證監會決定提出修改《上市規則》的建議,希望能消除對保薦人期望的差距。

此外,亦有人關注到一些獨立財務顧問並沒有恰當履行其職責。

建議摘要

諮詢文件簡單概述是次諮詢的背景,再列出各項建議修訂《上市規則》的內容。簡言之,各項主要建議如下:

設立一個由聯交所管理的共同機制,用以確定那些擬擔任主板或創業板準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保薦人或獨立財務顧問的企業融資顧問是否可予接納;
  • 加強並作進一步指引,以澄清保薦人和獨立財務顧問的職責;
  • 保薦人和牽頭包銷商在招股章程內就其向聯交所保證招股章程資料完整準確之前所作盡職審查工作發出聲明;
  •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內須就獨立財務顧問達致其建議之前所作盡職審查工作發出聲明;
  • 規定除保薦人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公司本身外,公司內的主要人士(稱為「合資格主管」)也須以個人身份向聯交所承諾會遵守《上市規則》;
  • 作進一步指引,以澄清保薦人或獨立財務顧問會在甚麼情況下不被視為獨立於新申請人或上市發行人,以致不能擔任有關職務;及
  • 規定若上市發行人以其他形式印發上市文件,其所委任的保薦人的職責須與首次公開招股中的保薦人相同。

《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操守準則》(下稱「《操守準則》」)

建議中的《上市規則》將要求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公司以及其董事及職員遵守全新的《操守準則》。保薦人或保薦人的合資格主管、董事或職員如未能遵守《操守準則》,聯交所可以對他們展開紀律行動。適用於保薦人的《操守準則》會與證監會的《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類同,但會直接要求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承擔更多責任。

此外並建議修訂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保薦人必須進行合理調查,令其本身信納下列事項:

  • 新申請人適宜上市、其董事了解本身責任的性質,以及預期新申請人及其董事會履行其根據《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而應盡的責任;
  • 新申請人的上市申請及招股章程的「非專家部分」真實無誤,且沒有遺漏任何必須說明的重要事實,或任何為了避免陳述產生誤導情況而必須說明的重要事實;及
  • 並無合理理由相信,新申請人的上市申請及招股章程的「專家部分」不真實,或遺漏了任何必須說明的重要事實,或任何為了避免陳述產生誤導情況而必須說明的重要事實。就此而言,我們建議:招股章程中的任何部分,如聲稱以一名專家的權限編制,或聲稱是一名專家的報告、意見或陳述的副本或其摘錄,均一概稱為「專家部分」;招股章程的其他部分則為「非專家部分」。

此外亦建議修訂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獨立財務顧問遵守下列事項:

  • 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信納有關交易的條款條件公平合理,以及沒有理由相信任何賴以考慮有關交易的專家建議或意見不真確或遺漏了重要事實;及
  • 在其報告內申明其進行的盡職審查工作,以說明其如何達致「有關關連交易的條款公平合理」的結論。

《操守準則》會敘述一般的盡職審查責任,並就有關主要問題以及應有的盡職審查的仔細程度作出說明(但有關內容並非巨細無遺)。《操守準則》會特別澄清下列事項:

  • 保薦人須實地視察有關公司及提出適當查詢;
  • 對於披露文件或上市申請內的「非專家部分」,保薦人不得僅依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陳述,還應該自行進行調查;
  • 對於披露文件或上市申請內的「專家部分」,保薦人須就其對有關申請∕發行人的認識,以及對所採用的工作範疇、方法及假設的認識,判斷可否合理相信有關文件或申請所載陳述是真確及完整;及
  • 若發現或有理由相信已發現披露文件或上市申請內的「專家部分」或「非專家部分」的陳述出現問題,保薦人有責任進行更詳盡、廣泛及深入的調查,以確保有關陳述真確及完整。

其他專業顧問

聯交所及證監會亦曾考慮其他專業顧問的角色,並正採取措施以確保適用於這些公司及個別人士的監管架構能提高操守水平,以及具備有效的紀律措施遏止他們表現差劣。

一般事項

上述只概括列出我們對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監管的主要建議。公眾人士宜參閱諮詢文件以了解各項建議詳情。

我們預計市場對有關建議會有不同意見。聯交所及證監會歡迎各界提供意見及其他方案建議。由於所涉及的事宜對香港證券市場的未來發展非常重要,我們籲請公眾人士仔細考慮諮詢文件各項討論及建議,並提交附有闡釋理由的回應意見。

我們的目標是集思廣益,收集多方面人士對諮詢文件的回應。就此,聯交所及證監會將設立電話熱線(聯交所的熱線為:2840 3800及2840 3400;證監會的熱線為:2283 6815),在諮詢期內解答關於諮詢文件各項建議的疑問。此外,我們擬為發行人及市場人士舉行研討會,討論諮詢文件各項建議方案。

諮詢文件及問卷將於2003年5月30日發送各發行人及市場人士。有興趣人士可到香港中環港景街1號國際金融中心一期11樓香港交易所辦事處以及香港皇后大道中15號置地廣場公爵大廈12樓(2003年6月30日或之前)或香港干諾道中8號遮打大廈8樓(2003年6月30日後)證監會辦事處索閱,亦可在香港交易所網站(www.hkex.com.hk)及證監會網站(www.sfc.hk)下載。

現誠邀各界對諮詢文件發表意見,請將諮詢文件附件3的問卷冊子填妥並交回香港交易所或證監會。假如問卷的空位不敷應用,可另頁填寫。香港交易所網站(www.hkex.com.hk)亦載有問卷的電子版本供填寫及呈交;此外亦可從香港交易所或證監會網站下載電腦檔案,填妥後電郵至香港交易所(電郵地址:cvw@hkex.com.hk)或證監會(電郵地址:cfdconsult@hksfc.org.hk)。問卷最遲須於2003年7月31日辦公時間結束前交回。

更新日期 20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