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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批評聲明 ─ 中國數碼信息有限公司及于品海先生、林秉軍先生及張宏任先生

监管通讯
2003年8月5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批評聲明 

中國數碼信息有限公司
(「該公司」) 

及 

于品海先生
林秉軍先生
張宏任先生
(以下統稱「有關董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就該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發送其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和經審計賬目,對該公司及有關董事作出公開批評。上述失責行為違反了《上市協議》和《董事承諾》。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於2003年6月10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上,對該公司以及有關董事,即包括于品海先生(該公司執行董事)、林秉軍先生(在相關期間擔任該公司執行董事。彼於2002年4月2日起獲委任為該公司非執行董事)及張宏任先生(該公司執行董事)的操守進行了紀律聆訊。

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8(1)段規定,該公司須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年報和經審計賬目送交股東。就截至2000年3月31日的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遲至2000年11月14日才發送年報和經審計賬目。

紀律聆訊涉及(其中包括)以下事宜:

  • 該公司可能違反《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的規定;及

  • 有關董事可能違反其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

該公司已承認違反了《上市協議》上述條文規定。

上市委員會非常重視有關規定是否得到遵守;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該公司的重要財務資料能迅速向股東及公眾發布。

上市委員會裁定(其中包括):

  1. 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的規定;以及

  2. 有關董事違反了《董事承諾》,即未能盡力促使由他們擔任董事的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上市委員會對該公司及各有關董事作出公開批評,理由是他們各自違反了上述(1)及(2)項。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公開聲明除批評該公司及文中所指有關董事外,並無公開批評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