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批評聲明有關駿威汽車有限公司及胡培焯先生(已於2001年6月19日辭任)
监管通讯
2003年8月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批評聲明
有關
駿威汽車有限公司
(「該公司」)
及
胡培焯先生(已於2001年6月19日辭任)
(「該前執行董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 就該公司及該前執行董事各自違反《證券上市規則》及《董事承諾》,對其作出公開批評。 |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3年5月23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上,就該公司於2000年8月31日公布的11宗關連交易(「關連交易」),對(其中包括)該公司及該前執行董事的操守進行了聆訊。
紀律聆訊涉及(其中包括)以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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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可能違反(1)《證券上市規則》第14.25(1)條、第14.25(2)(a)條及第14.25(2)(b)(ii)條 的規定,即未有在該公司的年度報告及帳目內披露有關關連交易詳情,以及未有在訂立有關關連交易(分別由《證券上市規則》第14.25(2)(a)條及第14.25(2)(b)(ii)條規管的兩宗交易除外)協議後,盡快在報章上刊登公告,披露關連交易詳情;(2)《證券上市規則》第14.26(6)(a)條,即未能在有關時間就有關關連交易取得獨立股東的批准;以及(3)《證券上市規則》第14.29條,即未能將有關關連交易通知聯交所及未能就該等交易向股東派發通函;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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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括)該前執行董事可能違反其通過《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諾》。
上市委員會裁定(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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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25(1)條、第14.25(2)(a)條、第14.25(2)(b)(ii)條、第14.26(6)(a)條及第14.29條的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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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前執行董事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他原應盡力遵守《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上市委員會對該公司及該前執行董事作出公開批評,理由是他們各自違反了上述(i)及(ii)項。
在訂立多宗關連交易協議時,潘錦波(「潘氏」)是該公司執行董事。然而,由於聯交所未能向潘氏送達有關其紀律聆訊的文件,上市委員會並未有對潘氏作出裁定。但聯交所保留以下權利,即在有可能向潘氏送達有關其紀律聆訊的文件時,才對潘氏的情況作出考慮的權利。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公開批評該公司及文中所指該前執行董事外,並無公開批評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