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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通告 ─ 修訂主板《上市規則》 有關投資工具的規定認可集體投資計劃

监管通讯
2003年8月26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修訂主板《上市規則》 

有關
投資工具的規定
認可集體投資計劃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已修訂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及其附屬部分,旨在:

  • 為所有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設立上市及交易平台;
  • 澄清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在集體投資計劃首次上市及持續監管方面各自的監管角色;及
  • 精簡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上市程序。

有關規則修訂將於2003年9月1日生效。


證監會獲《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權力,可根據該會不時發布適用於集體投資計劃的守則,認可集體投資計劃。在《證券及期貨條例》於2003年4月1日生效前,證監會由當時的《證券條例》賦予相等的認可權力。

為了澄清及闡釋現行規則及慣例,聯交所已修訂主板《上市規則》,主要修訂如下:

第二十章適用於所有規管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投資產品守則

由於主板《上市規則》第二十章目前提供的上市渠道只適用於證監會按《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因此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發布的任何其他守則所規管的集體投資計劃俱不能上市。 聯交所會將第二十章的適用範圍擴闊,以包括所有證監會不時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發出的適用投資產品守則所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

上市單位(而非上市委員會)獲賦予審批上市的權力

由於集體投資計劃的發售架構及發售文件在認可過程中已經證監會審閱,有關計劃上市時聯交所的角色將僅限於確保計劃符合上市過程中各項程序規定。因此,審批上市的職能將由上市單位而非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履行。

證監會主要負責根據適用的守則認可集體投資計劃及監察已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聯交所負責監察有關計劃是否符合《上市規則》

證監會是集體投資計劃認可前及認可後兩個階段的主要監管機關。 在認可前階段,證監會獲各項適用的投資產品守則賦予權力,負責檢討及批准有關計劃的建議架構、管理及運作程序以及計劃的組織、發售及推廣文件的內容。在認可後階段,證監會負責監察認可計劃是否持續遵守相關守則及指引,以及審閱集體投資計劃將發布的大部分通告及通知。

聯交所將確保認可集體投資計劃要符合《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適用條文或聯交所與集體投資計劃營辦人或集體投資計劃(視屬何種情況)之間的協議始能上市。已上市的集體投資計劃仍須符合一般責任,披露股價敏感資料,並就股價或交投量的異常波動回應聯交所的查詢。

 對保薦人的需要

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上市申請人將不再需要委任「保薦人」。鑑於證監會已參與審批集體投資計劃各方面的事宜,證監會有權對參與安排發售集體投資計劃權益的人士的資格和行為施加規定。此新規則只不過將現行做法正規化;聯交所已接受「保薦人」在這方面的上市相關工作只屬行政性質、並可由擁有豐富集體投資計劃經驗的代理執行。

有關規則修訂將於2003年9月1日生效。《上市規則》重印各頁亦將於稍後分發。修訂後的規則會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hkex.com.hk) 登載,供各界瀏覽。

更新日期 200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