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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歐亞農業 (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臨時清盤人)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3年10月3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歐亞農業(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
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宣布,歐亞農業(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予聯交所。若該公司到2004年5月1日(即由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屆滿時)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宣布,歐亞農業(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自2002年9月30日起停牌。停牌至今,該公司一直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復牌建議。所謂有效的復牌建議,最重要的是需要證明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以及中國內地、香港及該公司註冊成立地的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此外,若按有關建議施行,可令該公司得以證明其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的規定。《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該公司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該公司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該公司的證券才得以繼續在聯交所上市。 

鑑於該公司自2002年9月30日停牌之後,一直未有提交任何復牌建議,而且亦持續未能證明其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的規定,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4年5月1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