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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東寧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取消其上市地位

监管通讯
2004年1月15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東寧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
取消其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由2004年1月19日起,東寧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統稱「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由於到了下述限期結束之日,聯交所認為該公司提交的復牌建議並不可行,因此,聯交所將按照除牌程序取消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宣布,由2004年1月19日上午9時30分起,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予以取消。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將長期停牌公司除牌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由2001年5月11日起停牌。因此,該公司的股份實際上已暫停買賣超過了31個月,停牌期間該公司曾提交過復牌建議,不過聯交所認為有關建議並不可行。 

該公司自2002年5月21日起已處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根據除牌程序,若於第三階段結束時(就該公司而言為2002年11月21日),聯交所仍未收到該公司可行的復牌建議,其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會被取消。在限期前,該公司與一名投資者及超過99%(以金額計)的債權人簽訂了一份正式的重組協議。該公司在2002年11月20日向聯交所提交復牌建議。

上市(覆核)委員會其後容許該公司於2003年4月29日(「限期」)前將其復牌建議確定下來,然後讓上市委員會考慮。該公司在限期前提交了復牌建議,但上市委員會認為有關建議並不可行。該公司不同意上市委員會的決定,其後並向上市(覆核)委員會以及上市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兩個委員會均支持上市委員會的決定,聯交所因此將於2004年1月19日上午9時30分起,根據除牌程序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已通知該公司,其須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第3.1段,就其上市地位被取消一事,在本通告發出的同一日向公眾刊發公告。 

聯交所建議該公司股東如對該公司除牌的影響有任何疑問,應徵詢適當的專業意見。

更新日期 20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