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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批評聲明-- 勵晶太平洋集團有限公司

监管通讯
2004年4月29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批評聲明

勵晶太平洋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就該公司未能(i)在規定時間內發送及刊發其分別截至2001年3月31日止及2002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包括經審計帳目)以及年度業績;以及(ii) 在規定時間內刊發其分別截至2001年3月31日止及2002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未經審計業績,對該公司作出公開批評。上述失責行為違反了《上市協議》。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4年3月9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上,對該公司的操守進行了紀律聆訊。

(i)根據《上市協議》第8(1)段規定,該公司須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年報和經審計帳目送交股東;(ii)根據《上市協議》第11(1)段規定,該公司須在有關財政年度結束日期起計四個月內,在報章上刊登該財政年度的初步業績;及(iii) 若未能公布初步業績,根據《上市協議》第11(3)(i)(c)段,該公司須在有關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發出公告,公告當中須列載根據未經審計的財務業績而提供有關財政年度的業績。

就截至2001年3月31日止的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遲至2001年9月5日及2001年9月3 日才分別發送及刊發其年報(包括經審計帳目)和年度業績,而未經審計的業績於2001年8月31日刊發。就截至2002年3月31日止的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遲至2002年10月18日及2002年10月3 日才分別發送及刊發其年報(包括經審計帳目)和年度業績,而未經審計的業績於2002年10月2日刊發。

紀律聆訊涉及該公司可能違反《上市協議》第8(1)段、11(1)段及11(3)(i)(c)段的規定。該公司已承認違反了上述條文規定。

上市委員會非常重視有關規定是否得到遵守;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該公司的重要財務資料能迅速向股東及公眾發布。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第8(1)段、11(1)段及11(3)(i)(c)段的規定。

據此,上市委員會對該公司作出公開批評,理由是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第8(1)段、11(1)段及11(3)(i)(c)段的規定。

更新日期 200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