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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批評聲明 -- 明豐珠寶集團有限公司

监管通讯
2004年5月3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批評聲明

明豐珠寶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就該公司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刊發及發送其截至2002年9月30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度業績以及年報(包括經審計帳目),對該公司作出公開批評。上述失責行為違反了《上市協議》。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於2004年3月9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上,對該公司的操守進行了紀律聆訊。

(i)根據《上市協議》第8(1)段規定,該公司須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年報和經審計帳目送交股東;及(ii) 根據《上市協議》第11(1)段規定,該公司須在有關財政年度結束日期起計四個月內,在報章上刊登該財政年度的初步業績。就截至2002年9月30日的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遲至2003年4月16日及2003年4月29日才分別刊發及發送年度業績和年報 (包括經審計帳目)。

紀律聆訊涉及該公司可能違反《上市協議》第8(1)段及11(1)段的規定。該公司已承認違反了上述條文規定。

上市委員會非常重視有關規定是否得到遵守;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該公司的重要財務資料能迅速向股東及公眾發布。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第8(1)段及11(1)段的規定。

據此,上市委員會對該公司作出公開批評,理由是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第8(1)段及11(1)段的規定。

更新日期 2004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