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關於上海華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401)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4年5月1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上海華博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401)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證券上市規則》)
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宣布,上海華博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自2003年3月28日起停牌。於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結束時,該公司仍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復牌建議。所謂有效的復牌建議,即若施行有關建議,該公司足可證明其符合《證券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根據第13.24條,該公司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須向本交易所證明其潛在價值),該公司股份才得以繼續上市。
鑑於該公司一直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復牌建議,而且亦持續未能證明其符合《證券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4年11月18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