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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监管通讯
2004年6月9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裕豐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股份代號:965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
第17 項應用指引的規定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宣布,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4年12月9日(即由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屆滿時)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裕豐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自2002年12月16日起停牌,到2003年11月1日,該公司根據第17項應用指引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在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於2004年4月30日結束前,該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所謂有效的復牌建議,即若施行有關建議,發行人足可證明其符合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第13.24條,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該發行人的證券才得以在聯交所繼續上市。

鑑於該公司未有在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前提交任何有效的復牌建議,又持續不符合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然而,該公司的臨時清盤人曾於2004年4月22日呈交一復牌建議,概括地列載一名潛在投資者就該公司重組所提出建議的商業條款,但該公司尚須證明有關建議是有效的復牌建議。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4年12月9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