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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譴責聲明 -- 富麗花‧譜控股有限公司及Chan Choi Har, Ivy女士、陳其干先生和金建一先生

监管通讯
2004年7月1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譴責聲明

富麗花譜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

Chan Choi Har, Ivy女士
陳其干先生
金建一先生
(統稱「有關董事」)

聯交所對該公司及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該公司於2003年5月9日得悉有人對其主要附屬公司提出清盤呈請時並無通知聯交所以及刊發公告,違反了《創業板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7.27(2)條以及《董事承諾》。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於2004年4月6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上,對(其中包括)該公司及有關董事 (包括該公司執行董事Chan Choi Har, Ivy女士、該公司執行董事陳其干先生以及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金建一先生)的操守進行了聆訊。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7.27(2)條,當該公司知悉(其中包括)有人對該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任何主要附屬公司提出任何清盤呈請時,必須通知聯交所以及刊發公告載列有關事宜。

有關對該公司主要附屬公司 Blu Spa Canada Inc.的呈請,是於2003年5月8 日向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最高法院提交。該公司於2003年5月9日得知有關事宜,但卻遲至2003年5月29日(即遲了20天)才通知上市科;到該公司於2003年7 月25日刊發公告列載其收到有關呈請的日期時,足足遲了76天。

紀律聆訊涉及(其中包括)以下事宜:

  • 該公司可能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7.27(2)條的規定;以及
  • 有關董事可能違反其以《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六A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承諾及確認》(《董事承諾》)。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裁定(其中包括):

  • 該公司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當時的第17.27(2)條的規定;以及
  • 有關董事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他們原應盡力遵守並盡力促使該公司也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據此,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對該公司及各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他們各自違反了上述(1)及(2)項。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公開譴責該公司及文中所指有關董事外,並無公開譴責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