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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批評普納集團有限公司違反當時的《上市協議》第8(1)及11(1)段

监管通讯
2004年7月2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批評
普納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違反當時的上市協議8(1)11(1)

上市委員會於2004年5月4日進行紀律聆訊,內容涉及該公司可能違反當時的《上市協議》第8(1)及11(1)段所載述責任。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上述條文,並決定就此刊發公開批評聲明。

(i)根據當時的《上市協議》第8(1)段規定,該公司須在其財政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年報和經審計帳目送交股東;及(ii)根據當時的《上市協議》第11(1)段規定,該公司須在有關財政年度結束日期起計四個月內,在報章上刊登該財政年度的初步業績。就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遲至2003年10月14日及2003年10月21日才分別刊發年度業績及向其股東發送年報(包括經審計帳目)。該公司承認違反了上述條文規定。

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表示︰「上市公司有責任及時發布財務報告,以確保市場完全知悉有關消息。聯交所會繼續對未能履行其基本責任如期發布財務報告的公司採取行動。」

更新日期 200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