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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騰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份代號:691)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4年8月4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騰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 691)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宣布,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5年2月3日(即由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屆滿時)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騰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自2003年6月9日起停牌。於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結束時(就該公司而言則為2004年7月15日) ,該公司仍未有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有效復牌建議最重要的是能讓該公司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以及香港及其註冊成立地區所有適用的法例及規定。此外,若施行有關建議,可讓該公司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3.24條,該公司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該公司的證券才得以在聯交所繼續上市。

鑑於該公司未有在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前提交任何有效的復牌建議,又持續未能證明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5年2月3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