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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光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254) 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4年8月1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光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254)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宣布,光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5年2月10日(即由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屆滿時)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光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自2003年6月30日起停牌。在停牌期間,該公司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有提交任何復牌建議,有關建議須能讓該公司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3.24條,該公司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該公司的證券才得以在聯交所繼續上市。復牌建議亦須證明該公司已經具備足夠的財政匯報及監管系統及程序,使該公司得以符合其根據《上市規則》所須負的責任要求。此外,有鑑於該公司核數師的核數報告對該公司截至200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賬目持有保留意見並提出若干關注事項,而有關方面須就此等關注事項作出調查,因此該公司還須於復牌建議中提出令聯交所滿意的處理方法。

鑑於該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停牌之後一直沒有提交任何復牌建議,又持續未能證明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5年2月10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