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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新銀集團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股份代號:988)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4年8月2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新銀集團有限公司
(已委任臨時清盤人)
(股份代號:988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宣布,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5年3月1日(即由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屆滿時)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新銀集團有限公司(已委任臨時清盤人)(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自2003年4月24日起停牌,到2004年2月6日,該公司根據第17項應用指引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在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於2004年8月5日結束前,該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所謂有效的復牌建議,即若施行有關建議,發行人足可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3.24條,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該發行人的證券才得以在聯交所繼續上市。

鑑於該公司未有在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前提交任何復牌建議,又持續未能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5年3月1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