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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回應傳媒有關上市公司遵守獨立非執行董事新規定的查詢

企業
监管通讯
2004年10月4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旗下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注意到有若干傳媒報道上市公司遵守獨立非執行董事新規定的情況,就有關傳媒查詢,聯交所發出下列回應。

現時有關獨立非執行董事委任事宜的監管架構源於2002年初的市場諮詢。有關規則制定前,已經詳細考慮過市場對諮詢所作的回應。

聯交所在2003年1月已經表示,聯交所將會規定上市公司須聘有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並建議以董事會最少有三分一成員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作為最佳常規。到2004年1月30日所宣布的規則修訂,再為現有上市公司提供另外8個月的過渡期,至2004年9月30日止。

聯交所已收到大部分主板及創業板上市公司有關其遵守新規定情況的報告;在9月的最後10天內,上市公司刊發了大量公告,在2004年9月30日後,更多上市公司亦刊發了公告。上市科現正密切留意上市公司遵守有關新準則的情況。

於2004年9月30日,有792家(或約佔主板整體90.4%)的主板上市公司已表明符合有關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新規定。在創業板方面,於2004年9月30日亦有162家(或約佔創業板整體80.6%)的上市公司已符合該新規定。

聯交所不會再延長上述過渡期。

任何公司如未能在9月30日限期前聘有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按規定即時通知聯交所並刊發公告,公告內須載有關詳情及未能遵守規定的原因。除此等指示外,聯交所並無規定有關公告的格式或內容,公司需自行解釋有關詳情,再由股東根據公司的情況而衡量。

就部份上市公司暫未能遵守新規定的情況,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說:「若有上市公司不遵守有關規定,聯交所可採用多種監管對策。我們會盡量針對上市公司的情況並考慮目下任何的具體補救措施,以作出適合的監管行動。每個個案的事實及情況均不盡相同,聯交所需要按個別實際情況來考慮,因此並無任何劃一的應對方法。」

他續說:「我們可用的措施不一,可以是鼓勵上市公司積極遵守有關規則,也可以是對有關公司及其董事施以正式的紀律程序,惟我們預期透過商討及鼓勵,大部份未能遵守有關規則的個案均會獲得解。」

更新日期 2004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