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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譴責聲明 -- 華建控股有限公司及司徒若瑟先生(於2001年8月6日辭職)、何佩川先生、柯俊翔先生、鄭健民先生(於2003年5月17日辭職)、邵偉宏先生、林騰先生(於2003年5月16日辭職)和胡葉山先生

监管通讯
2004年11月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公開譴責聲明

華建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

司徒若瑟先生(於
200186日辭職)
何佩川先生
柯俊翔先生
鄭健民先生(於2003517日辭職)
邵偉宏先生
林騰先生(於2003516日辭職)
 胡葉山先生
(統稱「有關董事」)
 

聯交所對該公司及各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他們屢次違反《上市協議》第8(1)段、10(1)段、11(1)段及11(6)段以及《董事承諾》,未能在有關條文指定時間內刊發該公司的財務業績。

違反在當時有關時候生效的上市協議(上市協議)8(1)段及11(1)

該公司必須:(i)根據《上市協議》第8(1)段,於其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向股東發送年報和經審計帳目;及(ii)根據《上市協議》第11(1)段,於該公司有關財政期間結束日期起計四個月內,在報章上刊登有關財政年度的初步業績。

就截至2001年6月30日、2002年6月30日及2003年6月30日止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遲至2002年1月28日、2003年8月1日及2004年4月28日才分別刊發及向股東發送該公司全年業績及年報(包括經審計帳目)。該公司承認違反了上述《上市協議》條文。

違反《上市協議》第10(1)段及11(6)段

該公司必須:(i)根據《上市協議》第10(1)段,於有關期間結束日期起計三個月內向股東發送中期報告﹔以及(ii)根據《上市協議》第11(6)段,於有關期間結束日期起計三個月內,在報章上刊登其中期業績的初步公告。

就截至2000年12月31日、2001年12月31日、2002年12月31日及2003年12月31日止的六個月期間,該公司遲至2001年8月20日、2002年4月17日、2003年11月3 日及2004年5月14 日才發送中期報告及刊發中期業績。該公司承認因其延遲刊發所規定的中期財務資料,違反了上述有關條文。

考慮過上述事實及有關人士陳述之後,上市委員會裁定﹕

  1. 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第8(1)段、10(1)段、11(1)段及11(6)段;及


  2. 有關董事違反其《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各董事原應盡力促使該公司就上述不同財務期間遵守《上市協議》的有關規定(鄭建民先生除外,鄭先生違反其《董事承諾》並不涵蓋最後兩個財務期間,即截止2003年6月30日止的年度及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的六個月)。

據此,上市委員會公開譴責該公司及各有關董事,理由是他們違反上述第(1)及(2)項。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公開聲明除譴責該公司及有關董事之外,並不涉及該公司任何前任或現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