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通告 -- 關於上海商貿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04)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4年11月9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通告

關於
上海商貿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104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
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宣布,上海商貿控股有限公司由2004年11月10日起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5年5月9日(即由2004年11月10日起計六個月屆滿時)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宣布,上海商貿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由2004年11月10日起即進入《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自2003年6月2日起停牌。到2004年3月25日,該公司根據第17項應用指引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在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於2004年9月24日結束前,該公司仍未能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所謂有效的復牌建議,即若施行有關建議,該公司足可證明其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根據《上市規則》第13.24條,該公司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不論由其直接或間接進行),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須向聯交所證明其潛在價值),該公司的證券才得以在聯交所繼續上市。

鑑於該公司未有在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結束前提交任何有效的復牌建議,又持續未能證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該公司現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有最後六個月的期限向聯交所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有效的復牌建議須於此六個月期限屆滿前至少10個營業日提交。若該公司仍未能按規定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於2004年11月10日起計六個月期限屆滿時(即2005年5月9日)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