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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持續關連交易 - 重續租約

监管通讯
2004年12月14日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根據《公司條例》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8)
持續關連交易 - 重續租約

於2004年12月14日,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作為租客,與澤發展有限公司(澤發展),作為業主,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要約函件,重續於中國工商銀行大廈若干單位的現有租約。

澤發展為鷹君集團有限公司(鷹君)的附屬公司。羅嘉瑞醫生(羅醫生)為香港交易所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並為鷹君的副主席兼董事總經理。由於澤發展為羅醫生的聯繫人,故澤發展亦為香港交易所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4A.14條,要約函件中的租約(新租約)構成香港交易所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期交所根據新租約每年應付的代價佔香港交易所的適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規則》所界定)均低於2.5%,因此有關租約只須遵守《上市規則》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而毋須取得獨立股東的批准。

新租約

要約函件日期


: 2004年12月14日
訂約方 : (1) 澤發展,作為業主
(2) 期交所,作為租客


物業 : 香港中環花園道3號萬國寶通廣場中國工商銀行大廈5樓501-3室及儲物室,以及11樓1101及1109-11室(該物業)


租用面積 : 約10,348平方呎


租期 : 由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包括首尾兩天),為期兩年


租金 : 每月310,440港元,不包括管理費、差餉及營運開支。

年度上限

根據新租約的每月租金310,440港元計算,年度上限(不包括如管理費、差餉及營運開支等不定額開支)為3,725,280港元。

進行交易的原因

具法律約束力的要約函件的目的是為了重續該物業的現有租約(現有租約之詳情已於香港交易所在2004年8月11日刊發的公告中披露);該份租約將於2004年12月31日到期。該物業自1992年起一直由期交所租用作辦公室。期交所有實際需要保留中國工商銀行大廈的現有辦公室,用作期交所的主要數據中心,並作為其系統支援小組的辦事處。

期交所已委聘專業物業顧問卓德測計師行有限公司與澤發展商談續租事宜。新租約的條款乃按公平原則磋商,而該物業的租金乃經參考面積及地點均可資比較的物業的公開市值租金後釐定。董事會(有關成員名單載於本公告最後部分)認為,新租約為於期交所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訂立,當中的條款符合一般商業條款,且公平合理,符合香港交易所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羅醫生並無參與有關通過新租約的決議案表決。

於簽訂要約函件後,期交所及澤發展將竭力協定及簽署相關租約,有關租約所載條款將大致上與要約函件所列者相同。

一般事項

香港交易所擁有及經營香港唯一的證券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以及其各自相關的結算公司。

澤發展為鷹君的附屬公司,主要業務為物業投資。

持續關連交易

澤發展為鷹君的附屬公司,並因為屬香港交易所獨立非執行董事及鷹君的副主席兼董事總經理羅醫生的聯繫人,而同時屬香港交易所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14條,現有租約及新租約構成香港交易所的持續關連交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已於2004年10月20日豁免香港交易所就現有租約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7(2)條。

由於期交所根據新租約每年應付的租金佔香港交易所的適用百分比率(按《上市規則》所界定)均低於2.5%,因此有關租約只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45至14A.47條及第14A.37至14A.41條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而毋須取得獨立股東的批准。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香港交易所的董事會共有12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為李業廣先生(主席)、范鴻齡先生、方俠先生、范華達先生、郭志標博士、李佐雄先生、李君豪先生、梁家齊先生、羅嘉瑞醫生、施德論先生、David Michael WEBB先生及黃世雄先生,以及一名身兼集團行政總裁的執行董事周文耀先生。

更新日期 200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