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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批評漢寶集團 (龍蝦大王) 有限公司、張道生先生、張林美德女士和佘慶潮先生違反當時《上市協議》第8(1)、8(2)、10(1)、11(1)及11(6)段以及《董事承諾》

监管通讯
2005年1月13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
批評漢寶集團(龍蝦大王)有限公司(「該公司」 )
違反當時的《上市協議》第8(1)8(2)10(1)11(1)11(6)
以及批評張道生先生張林美德女士以及
佘慶潮先生(統稱「該等執行董事」 )
各自違反了他們以聯交所
《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
(《董事承諾》)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於2004年10月5日進行紀律聆訊,內容涉及該公司可能違反當時的《上市協議》第8(1)、8(2)、10(1)、11(1)及11(6)段所載述責任,以及該等執行董事可能違反《董事承諾》。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違反上述條文,而該等執行董事則違反《董事承諾》。上市委員會決定就此刊發公開批評聲明,批評該公司及各執行董事。

根據上述條文,該公司有如下責任: 

  1. 根據當時的《上市協議》第8(1)段,該公司須於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向股東發送年報和經審計帳目;


  2. 根據當時的《上市協議》第8(2)段,該公司編製年度帳目的結算日期,距離股東周年大會舉行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 根據當時的《上市協議》第10(1)段,該公司須於其半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股東發送中期報告;


  4. 根據當時的《上市協議》第11(1)段,該公司須於財政期間結束日期起計四個月內,在報章上刊登其財政年度的初步業績;以及


  5. 根據當時的《上市協議》第11(6)段,該公司須在其半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在報章上刊登有關中期業績的初步公告。

《董事承諾》要求每名執行董事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聯交所《上市規則》。

就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而言,該公司遲至2003年11月7日及2003年11月24日才分別刊發全年業績及向股東發送年報(包括經審計帳目),並於2003年12月18日才舉行股東周年大會通過全年業績。

就截至2003年6月30日止六個月期間而言,該公司遲至2003年11月13日及2003年12月2日才分別刊發中期業績及向股東發送中期報告。該公司承認違反了上述條文規定。

鑑於該等執行董事未有盡力避免或縮短延遲的時間,上市委員會決定向該等執行董事採取行動。該公司延遲刊發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全年業績,主要是因為要處理先前帳目的一項明顯錯誤資料。雖然有關資料出錯已於2002年5月發現,但該等執行董事卻遲至2002年9月方才知悉有關事宜。更糟的是,該等執行董事要到2003年6月才委聘法律顧問查核該項明顯的資料出錯並提供解決方案方面的意見。該公司2003年6月10日的通告才首次提及該明顯的錯誤,而整件事情要待至2003年11月方才解決。

上市主管韋思齊評論有關個案時表示﹕「上市公司能否履行聯交所《上市規則》規定的財務及其他申報責任甚而超逾有關規定,視乎其有關財務及監察的程序、系統及監控是否足夠,以及視乎上市公司高級管理層(即董事)本身有否恰當履行其職責而定。須對有關標準、行為以至公司業務負責的,是公司本身的董事,而非律師又或財務或監察方面的行政人員。因此,我們期望上市公司董事須能適當重視其對投資大眾及上市規則的責任。我們對違反財務匯報規定行為所採取的紀律行動,正正顯示我們對迅速及準確的匯報極其重視。」

更新日期 2005年1月13日